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时间:2019-07-14 20:37:1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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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1-01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暂无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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