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甘食安委发〔2019〕3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食安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办),承担省食安委的日常工作。省食安委办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食安委办设秘书处,负责食安委办日常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省食安委主任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食安委委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管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工作的同志以及下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兰州海关、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省食安委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省食安委批准;省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安委办按程序报省食安委批准。
第五条 省食安委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同志兼任,省食安委办秘书长由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省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等智力支持。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由省食安委办负责。
第七条 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省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调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探索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省食安委办主要职责
第九条 省食安委办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食安委决策部署,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办省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开展市(州)、县(市、区)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及相关部门干部的专题培训。
(三)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组织开展对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五)组织起草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六)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七)负责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 省食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省食安委全体会议:由省食安委主任召集,省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全省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省食安委专题会议:由省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一条 省食安委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省食安委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二条 省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省食安委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省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甘食安委”,由省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省食安委办文件发文代字“甘食安委办”,由省食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省食安委及其省食安委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省食安委办,省食安委办汇总后报省食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食安委办。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省食安委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省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省食安委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十九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甘肃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全省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二、省委网信办
(一)根据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及制定的宣传方案,指导省级新闻网站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
三、省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我省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督促推动我省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在全省综治(平安甘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
(一)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省教育厅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省科技厅
(一)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需求列入全省科技规划。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会同有关部门将我省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纳入全省科技人才建设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七、省工信厅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工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改造提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八、省民委
负责全省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认证,监制、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真食品监管和行政执法。
九、省公安厅
(一)组织指导市(州)、兰州新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市(州)、兰州新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省民政厅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全省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省司法厅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要求。
(二)审查修改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办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四)承办申请省政府复议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五)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有效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六)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省财政厅
(一)参与研究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省生态环境厅
(一)对全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四、省住建厅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省农业农村厅
(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街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全省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六、省商务厅
(一)牵头开展全省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发动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推进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十七、省文旅厅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省卫生健康委
(一)负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及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二)配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研究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三)负责做好我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基础研究和申报工作。
(四)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五)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九、省林草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等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省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解释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工作。
(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 )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二十一、省粮食和储备局
(一)负责宣传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组织制定我省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监督粮食质量标准的实施。
(二)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各级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四)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五)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督查市(州)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质量监管责任。
二十二、兰州海关
(一)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走私刑事案件。
(二)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的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三)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十三、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要求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二十四、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协同有关部门完善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民航运营中的机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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