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时间:2019-07-14 20:37:1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发布日期 2011-06-21 生效日期 2011-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你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原料级别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7年修正本)

下一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