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
时间:2019-07-14 20:37:3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7〕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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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05-18 | 生效日期 | 2007-05-1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011027316/article.jsp?articleId=888574 |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为何种食品管理的请示》(卫监秘〔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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