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废止】
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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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3-18 | 生效日期 | 2008-04-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41769.html |
(国家发改委 2008年 第26号)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乳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 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 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 条件:
(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 60 公里以上;
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 吨以上;
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 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 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 50% 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 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
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 吨以上;
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 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 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 产企业所用原料 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 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 挤奶站。
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 规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 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 求,周围 2 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 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 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2、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 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 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相对集中、合 理利用资源,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
局,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
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 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
(四)加工能力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汰 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 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 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取 缔或实施关闭。
二、 工艺与装备
(一)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 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 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 设备。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 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 产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全自动乳粉包装设备; 须配备原地清洗系统(CIP)和酸碱中和储罐,必须有废水废液处 理系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 必须配备乳成分综合快速检验仪。
三、产品质量
(一)乳制品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 下类别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类别 | 产品品种 | 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液体乳 | 杀菌乳 | 《巴氏杀菌乳》(GB5408.1)、《巴氏杀菌、灭菌 乳卫生标准》(GB19645) |
灭菌乳 | 《灭菌乳》(GB5408.2)、《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卫生标准》(GB19645) | |
酸牛乳 | 《酸牛乳》(GB2746)、《酸乳卫生标准 (GB19302) | |
乳粉类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 粉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GB5410)、《乳粉卫生标准》(GB19644) |
婴幼儿乳粉 |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婴儿配方乳粉Ⅰ》(GB10765)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GB10766) | |
炼乳类 | 全脂无糖、全脂 加糖炼乳 | 《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GB5417)、 《炼乳卫生标准》(GB13102) |
乳脂肪 类 | 奶油、稀奶油 | 《奶油》(GB541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 (GB19646) |
干酪类 | 硬质干酪 | 《干酪卫生标准》(GB5420) |
其它乳制品类 | 干酪素乳 糖 乳清粉 | 《工业干酪素》(QB/T3780)、《粗制乳糖》(QB/T 3778)、《脱盐乳清粉卫生标准》(GB11674)、《脱盐乳清粉》QB/T3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