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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2016-07-21废止】

时间:2019-07-14 20:37:23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1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花生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大宗农产品之一,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量77.8万吨,约6亿多美元。近年来,我国花生出口数量稳步增长,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国外发达国家对花生安全质量要求日趋加严,而我国出口花生种植与初加工遍及千家万户,生产管理和过程控制不够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花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出口花生的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明确工作方向

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出口花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方面,进口国对花生的质量安全指标愈来愈多,要求越来越严。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将花生中农残检测项目增加到290项,对没有明确限量要求的残留项目实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另一方面,我出口花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较多。一是因黄曲霉毒素超标被通报的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被欧盟通报53批,2005年增加到76批;输日花生黄曲霉毒素超标案例也明显增加,2006年2月份超标率达3.47%,已实施命令检查。

二是出口花生中农残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日本已对我输日花生实施丁酰肼命令检查和乙草胺的50%比例监控检查。三是重金属污染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的情况也日益突出,如输澳大利亚花生被多次检出镉超标,输日花生制品也曾被检出日方禁止使用的甜蜜素。

各局要高度重视,改变观念,认真组织研究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种植源头、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控制,不断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水平,以促进我国出口花生贸易发展。

二、加强过程监控,增强工作有效性

花生黄曲霉毒素污染在花生原料种植、收获、干燥、脱壳、储藏、加工、运输等每一个环节或过程均有可能发生,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实施全过程监控。为提高对出口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花生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总局制定了《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附件,以下简称《控制要求》)。请各局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学习和落实,严格按照《控制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建立出口花生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与溯源体系,增强出口花生中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凡是检出出口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一律不得放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

各局要对出口花生生产加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欧盟、日本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内容的培训,敦促企业建立健全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体系。有输欧盟和日本花生的企业必须建立黄曲霉毒素检测实验室,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并与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开展比对试验,以确保出口花生原料和成品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企业自检自控的能力。

四、加强残留监控,降低出口风险

各局要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出口花生原料种植基地黄曲霉毒素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普查和残留监控工作,建立有关数据库,指导出口企业避免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收购花生原料,降低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五、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各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敦促其进行整改,以确保《控制要求》中从原料种植到出口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得到有效落实。总局将对各局落实《控制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各局在对出口花生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下载: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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