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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时间:2019-07-14 20:37:1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gzdt/2011-05/11/content_1861745.htm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5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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