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292号)

时间:2019-07-14 20:37:1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1〕292号
发布日期 2011-12-21 生效日期 2011-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

联系 人:刘艳琴

电 话:010-82479375

传 真:010-82479375

邮 编:100094

E-mail:cfqs@cfqs.org

上述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 见附表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告第1682号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糖精限产限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165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