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时间:2019-07-14 20:37:1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11-07-25 生效日期 2011-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下一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