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52号)

时间:2018-11-04 08:40:52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18〕52号 发布日期 2018-07-11 生效日期 2018-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精神,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探索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管理方式改革,破除体系不完善、衔接不顺畅等行业发展瓶颈,有力促进全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程序,在物流节点城市推广行业审批,继续贯彻落实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政策。加快推进快递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业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促进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消费者的增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城镇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作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健全数据共享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供需精准对接,提升电子商务快递配送效率。鼓励建设智慧物流云服务平台,通过物流末端网点备案电子地图系统、物流末端网点收投终端系统、数据信息采集交换系统、快递车辆GPS系统、收寄验视信息监管系统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衔接用户、电子商务、物流等各环节,实现多方信息汇总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和开放共享监管措施,完善寄递业实名收寄制度。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鼓励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快递物流企业诚信体系,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鼓励开放数据、技术等资源,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统筹规划,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

(六)做好规划设计。将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相衔接。快递物流有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将智能快件(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有关规划,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好现有用地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快递物流项目,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予以重点倾斜,并在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各地充分挖掘现有快递物流用地潜力,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快递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对快递物流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八)强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依托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边境口岸城市及干线铁路、公路、机场、口岸等,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发挥我省区位优势,鼓励有实力的快递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快件处理中心。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构建层级合理、规模适当、匹配需求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鼓励快递企业主动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整合现有邮政、供销、交通等农村物流网点和渠道,拓展农村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站功能,利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发展集中仓储和共同配送,支撑城乡双向物流配送网络高效衔接。强化资源整合、集散中转、仓储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冷链配套等功能,突出城乡物流配送核心节点作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各地在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时,应在园区内或周边安排快递物流仓储、配送用地,未具备配套场地的不纳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评选,快递物流企业入驻园区与电子商务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鼓励传统快递物流园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发展需求,加强配套建设,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各地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一体化的综合性园区。对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等的快递物流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快递物流企业补贴。引导昆明市和玉溪市2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昆明市高新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省级重点物流产业园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进规范运营,促进电子商务配送便利化

(十)规范配送车辆运营管理。制定物流配送车辆分类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对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统一标识管理,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快递行业特点和发展的保险险种,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已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收投快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便利配送车辆通行。各州、市要制定出台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配送车型标准和通行管理政策,对按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放宽通行限制,给予通行便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在有停车作业需求的城市道路、街区合适位置,增加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根据不同路段确定允许临时停车时段、时长、车辆类型,并完善有关交通标志。举行大型展会、重大活动或“双十一”等快递旺季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提供通行便利。推动各地完善商业区、居住区、高等院校等区域停靠、装卸、充电等设施,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进一步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推动签署中缅双边、中老泰三边汽车运输协定,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提高跨境运输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建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与信息系统,为从事跨境运输的快递物流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提供通行便利。大力推动建立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撑体系,充分利用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务门户网站、中国南亚自由贸易商务门户网站等平台,推动我国和南亚东南亚各国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协同发展,提升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十三)推广智能投递设施。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快件(信包)箱等自助设施,简化投递服务末端设施备案手续,加快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末端节点布局。各地要将传统信报箱智能化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加快推进快递服务进机关、进园区、进商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开展合作,促进服务资源有效组织和统筹利用,提供集约化配送、网订店取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鼓励快递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加强协作,提高物流集约化运作水平,减少无序竞争。(省邮政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快标准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协同运行效率

(十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应用物流运营标准,加快应用标准化物流设备,提高物流设备在装卸、搬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通用性和互换性。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快递物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翻译与制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六)提高科技应用水平。鼓励快递物流企业采用企业资源计划和供应链管理技术,提升快递物流装备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物流体系;采用云仓储、路径优化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推进自动分拣设备、自动引导车辆、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化装卸系统等先进物流装备应用,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实施“双创”。鼓励金融机构为快递物流企业购置大型设备和智能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金融办,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鼓励信息互联互通。推广应用物流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国家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各环节数据接口标准有关工作,加快制定推进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信息交换一体化的地方标准。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共同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鼓励建设快递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创新应用,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快递配送等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推动有关基础平台向快递物流企业开放,实现基础平台与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八)推动供应链协同。鼓励仓储、快递、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智能仓储,延伸服务链条,优化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管理。鼓励企业集成应用各类信息技术,整合共享上下游资源,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无缝衔接和高效流动,提高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供应链协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九)支持发展产业联盟。统筹电子商务协会、快递物流协会等行业组织组建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产业联盟。发挥联盟作用,规范企业行为,督促引导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企业诚信经营,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之间良性互动格局,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产业联盟提供课题研究、统计分析、咨询报告、人才培训、行业标准推广等服务,提升自身发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六、坚持绿色发展,构建绿色生态链

(二十)促进资源集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复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在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一)推广绿色包装。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根据不同包装物分类定价,采取逐步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快递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质监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十二)推动绿色运输与配送。加快调整运输结构,逐步提高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在快递物流领域的应用比例。鼓励企业综合运用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等信息,优化调度,减少车辆空载和在途时间。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组织实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源文件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农牧发〔2015〕8号)

下一篇:2008年饲料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威牧生字〔2008〕2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