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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早餐工程”的意见(办字〔2008〕29号)

时间:2018-11-03 18:36:4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办字〔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了规范和促进全市早餐业经营和发展,让广大市民吃上营养丰富、安全卫生、物美价廉、品种齐全、方便快捷的早餐,市政府决定2008年实施“早餐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为目标,以社区、市场、学校、医院等区域为服务重点,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规划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新建网点与改造提升老网点相结合,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承办,努力构建符合消费需求的早餐服务网络,促进早餐服务业的大发展。

二、工作目标

“早餐工程”是为了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组织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推广的形式是早餐车、早餐亭、标准化早餐示范店和规范提升的现有早餐摊点。实施的重点区域为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等中心城区。实施的时间是:6月份开始启动,9月份全面推开。

主要目标是:按照重实力、上规模、好中选优,抓规范、促提升、集聚发展的原则,坚持城市规划管理与方便居民用餐相协调,合理布局,培育扶持早餐供应龙头企业,在市区新兴大街、中兴大街、中华大街、团结大街、钢铁路、冶金路、郭守敬路、新华路、顺德路、邢州路等主要街道以及居民社区、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附近新设置一批早餐车和固定早餐亭,使中心城区早餐车总数达到150辆、早餐亭达到20个;鼓励引导具有经营早餐能力和条件的各大宾馆、饭店、酒店对外经营早餐,使早餐示范店数量达到20家;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对中心城区现有零散早餐摊点实施相对集中和改造提升,使较规范的早餐摊点达到100个。通过全面实施“早餐工程”,实现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场所早餐供应网点覆盖率达到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商务、城管、卫生、工商、质监及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早餐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早餐工程”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

(二)明确工作责任。实施“早餐工程”,涉及部门多,推进难度大。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是实施“早餐工程”的主体,按照中心城区统一规划,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市商务局、城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推进早餐车、早餐亭、标准化早餐示范店和规范提升现有早餐摊点工作开展;规范现有早餐市场,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马路摊点,多渠道发展早餐网点,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积极参与早餐经营;制定社区早餐供应网点发展规划,引导“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早餐车、早餐亭、早餐店进社区。

市商务局负责“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早餐工程”的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早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市城管局、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制定“早餐工程”规划、经营网点布局和设点选定工作;制定“早餐工程”示范店标准,制作和发放“早餐工程”统一标识;组织有关部门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进行检查验收。

市城管局负责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设立的早餐车、早餐亭和原有早餐摊点占道经营进行规划布局、设点选定、许可手续的办理和地面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早餐摊点进行整顿、规范和提升。

市卫生局负责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帮助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和办理健康证等相关手续;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及其员工执行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早餐摊点进行整顿、规范和提升。

市工商局负责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办理相关证照,按照有关规定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早餐摊点进行整顿、规范和提升,对无证照经营摊点予以取缔。

市质监局负责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加工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对“早餐工程”经营企业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及产品标识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早餐摊点进行整顿、规范和提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早餐工程”经营企业用工的招录工作,除高层管理人员外,原则上优先从我市招聘安排“4050”下岗人员和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下岗人员就业;协助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营企业用工负责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教育局负责“早餐工程”进校设点规划安排和早餐供应企业的选定工作,确保让学生吃上放心营养早餐。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早餐工程”经营企业配送车辆特许通行证的发放,确保早餐配送车辆在中心城区顺利通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实行“早餐工程”承办企业资格年审制。每年3月份,由市商务局会同城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早餐工程”承办企业进行年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办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让群众吃上放心、满意的早餐。

(四)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政府实施“早餐工程”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大宾馆、饭店、酒店经营早餐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对“早餐工程”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为“早餐工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扶持政策

(一)对参与实施“早餐工程”的连锁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可由总公司统一注册办理一个证照,并注明该企业所设立的各餐车、餐亭地点,各餐车、餐亭只携带相应的营业证照复印件和公司经营许可证件即可经营。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一律按成本价收取工本费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分流的富余人员参与“早餐工程”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参与“早餐工程”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参与“早餐工程”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参与“早餐工程”的经营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为下岗失业人员购买劳动保险的,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由税务部门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精神,从企业经营之日起,按照实际招用下岗职工人数予以定额,给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享受期限为3年。

(六)对参与“早餐工程”的个人,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七)对经“早餐工程”办公室认定,参与“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所设立的早餐车、早餐亭和按统一规划设置的早餐摊点,免收3年占道经营费、环境卫生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符合标准的标准化早餐示范店,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环境卫生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加入“早餐工程”经营企业配送网络的社区便民店、连锁店、个体门店,免收3年环境卫生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

(八)对参与“早餐工程”食品配送车辆,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发放市城区特许通行证,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为车辆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九)卫生防疫部门对参与“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摊点)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时,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所办健康证一律按工本费收取。

(十)为了支持和鼓励各餐饮企业参与“早餐工程”经营,市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对早餐经营企业适当补贴。对经市“早餐工程”办公室批准的参与“早餐工程”经营企业,流动早餐车达到10辆以上,且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车一次性补贴1000元;对新建的早餐亭,经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的,给予每亭一次性补贴5000元。对参与“早餐工程”经营1年以上,且达到示范店标准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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