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公布,4月1日起施行
近日,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系按照“适应国际规则、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责任”的原则,对2003年6月1日公布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接轨国际管理规则。新《规定》更强调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远洋渔业、合理控制船队规模,充分体现我重视渔业资源保护的负责任态度。更加明确地规定禁止使用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简称“IUU”)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禁止远洋渔船从事IUU渔业活动,禁止外国籍IUU渔船进入我国港口,充分体现我打击IUU渔业活动的坚定立场。所有涉及远洋企业、渔船、船员的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都与现行国际规则和要求相衔接。
二是强化涉外安全管理。新《规定》进一步加强渔船和船员的责任,对渔船淘汰报废、悬挂国旗、外观标识、船员配备、变更国籍等作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明确了远洋渔业企业、管理人员和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增加了对渔船海上作业、登临检查、通航他国水域、进入他国港口、环保排污等要求。同时,进一步强化船位监测、渔捞日志、观察员派遣、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措施,减少涉外违规事件发生。
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新《规定》对原有11种违法情形进行梳理,将从事IUU捕捞、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等增补为违法行为,列出了13种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同时,明确建立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四是便利管理相对人。根据多年来远洋渔业管理的实践情况,新《规定》对远洋渔船作业涉及的项目审批、项目确认、项目执行、资格授予、年度审查、项目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渔船勘验报告等材料,明确在相应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能够查询到营业执照、船舶检验证书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截至目前,我国远洋渔船数达2600多艘,总产量220万吨以上,船队规模和总产量均跃居世界前列,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远洋渔业大国。
与此同时,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产业发展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国际形势看,公海渔业基本全部纳入区域渔业组织管理范围,我国加入的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有6个为原《规定》生效后加入;入渔国日益重视渔业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和打击IUU渔业活动成为国际共识。从国内形势看,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亟待转型升级,安全生产和涉外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为适应上述形势变化和要求,农业农村部适时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这将对更好地接轨国际管理规则,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监督管理,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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