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维护休渔秩序,现就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管理方案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范围。专项捕捞是针对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利用需要所做出的特别规定,是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补充。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应符合资源必捕性、管理可控性和限额捕捞结合性的要求。
(二)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申报材料。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应与限额捕捞相结合,并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申报材料应明确专项捕捞设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许可内容及其对伏休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拟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限额捕捞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2,附件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请如实填报;预测产量可根据近几年统计数据评估)。
(三)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专项捕捞安排应统筹考虑当地渔业资源保护与渔区社会稳定,相关方案要以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为基本前提,决不允许因为专项捕捞而对伏休秩序造成冲击。
二、关于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
(一)捕捞辅助船申报范围。在所在海域最长休渔时间前出海的捕捞辅助船均需申报,包括为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渔船、定置作业渔船和根据休渔规定提前开捕作业方式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未制定配套管理方案的捕捞辅助船,一律执行所在海域最长休渔时间。
(二)捕捞辅助船申报数量。申报省分要在确保伏休大局稳定、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统筹本地区作业渔船捕捞辅助船配套需求、作业渔船保鲜运输能力和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科学控制捕捞辅助船数量。每艘辅助船只能为一种作业方式配套服务,配套数量由设区市统筹,且不得跨市配套,对资源破坏性强和具备长时间保鲜运输能力的渔船原则上不允许配套捕捞辅助船。捕捞辅助船总数不得高于所服务渔船总数的八分之一。
(三)捕捞辅助船管理。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只能从事5运输服务,禁止从事收购服务,捕捞辅助船必须填写渔捞日志,如实记载渔获物转载情况。配套管理方案应明确捕捞辅助船数量、船名、配套服务的作业渔船船名等信息,并指定渔获物定点上岸码头,建立可管控、可追溯的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4,附件将作为专家评审和方案实施的重要依据,请如实填报)。
请将有关材料于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同时发送电子稿),我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论证。
联 系 人:资源环保处吴珊珊
电 话:010-59192934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项目申报书
2.2019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作业信息汇总表
3.2019年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管理方案申报书
4.2019年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信息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1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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