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农计财发〔2019〕4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厅(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736号)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 302号)有关精神,现下达2019年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任务清单(附件1)和分省绩效目标(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强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改革形势要求,根据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分省绩效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发挥投资效益,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统筹平衡兼顾。
二、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监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强化项目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除按规定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外,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及权限报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899号)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对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各省可结合产业发展基础、建设需求等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数量,设置分档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落实或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检查督促。
三、按时调度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我部也将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按月调度,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度信息进行衔接。请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相关信息协同一致,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同时,请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包括投资安排及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措施、项目效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建议等内容,国家贫困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情况要在总结报告中单独体现。
四、全面推进项目绩效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分省绩效目标,我部针对本类项目制定了基础性绩效指标(附件3),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项目情况,增设部分个性化绩效指标,形成每一个项目的完整绩效目标。
我部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清单、分省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建设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切实提升项目绩效管理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过程监控,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五、及时备案项目有关信息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我部此次下达的任务清单及分省绩效目标,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要逐一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请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分解下达的计划、任务、绩效目标等文件资料,以及项目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等信息,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同步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备案。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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