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大力培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先进典型,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典型引领,为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供示范样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深入总结和推广地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展示农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引导和带动各地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农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全过程。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全面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统一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市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坚持典型示范引领。鼓励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强化总结提升和宣传交流,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头的积极作用,整体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注重执法工作实效,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既要严把“入口关”,也要避免“终身制”,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建条件
(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示范窗口应当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规范化建设和农业执法成效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提升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创建条件参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附件1)。
(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地市和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示范单位应当在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具体创建条件参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附件2)。
三、创建方式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采取上下结合、省部共创方式开展,每年开展一次。
(一)组织创建。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二)自愿申报。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示范创建条件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创建要求的,可以向本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执法成效和工作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征求同级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初审推荐。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示范创建各项要求、申报材料真实。初审合格后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排序,同时附推荐意见,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审查遴选。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确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名单,并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上公示。农业农村部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年度报告。获得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报送本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监测评价。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和定期评价,确保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始终符合示范创建各项要求。
(三)撤销命名。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应当撤销其命名。
1.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
3. 跟踪监测评价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创建基本要求的;
4.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本地区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要及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撤销其命名。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示范创建活动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深入总结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努力打造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示范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抓好示范创建活动的部署落实,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目标方向,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示范创建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促进交流借鉴。农业农村部将通过开展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地要注意借鉴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经验,对标先进找差距,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创建机制,着力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加大对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支持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有关督察考核中简化任务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并积极推荐申报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每省(区、市)可申报3—5个示范窗口和2—4个示范单位,每个地市(区县)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需就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特色或亮点形成书面推荐材料,连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4)各一份,报送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综合执法指导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 zfszfjdc@163.com。
附件:1.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
2.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
3.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
4.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24日
(联系人:王娜,联系电话:010–59191429,传真:010–59192784,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 )
附件: 附件1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docx
附件2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docx
附件3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docx
附件4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docx
农法发〔2019〕6号ceb.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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