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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显良局长就《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时间:2020-03-25 15:33:55来源:food栏目:农业 阅读:

近日,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系按照“适应国际规则、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责任”的原则,对2003年6月1日公布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贯彻落实新《规定》,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显良局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公布了《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请问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现状如何?为何要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答: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开始起步。截至目前,全国远洋渔业企业170家,作业远洋渔船2600多艘,远洋渔业产量200万吨左右。作业海域涉及42个国家(地区)的管辖海域和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以及南极海域。船队规模和总产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远洋渔业大国。

现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3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原《规定》实施至今已经17年,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产业发展态势均发生深刻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国际海洋渔业管理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实行负责任渔业管理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全球公海基本纳入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管理措施日益严格,入渔国日益重视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简称“IUU”)渔业活动成为国际关注重点。我国已加入的8个涉远洋渔业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6个为原《规定》生效后加入。

从国内形势看,远洋渔业发展亟待转型升级。“十三五”以来,我部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健全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转型升级,严重涉外违规事件大幅下降,多为技术性违规。但是总体上,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有待进一步转型升级,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

为更好地适应上述形势变化和要求,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监督管理,会同国际社会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我部适时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这对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新《规定》相比原《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新《规定》包括总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共8章,相比原《规定》增加了第五章安全生产和第七章罚则,由34条增加到44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接轨国际管理规则。新《规定》更强调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远洋渔业、合理控制船队规模,充分体现我重视渔业资源保护的负责任态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IUU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禁止远洋渔船从事IUU渔业活动,禁止外国籍IUU渔船进入我国港口,充分体现我打击IUU渔业活动的坚定立场。同时,相关远洋渔业监督管理措施,都与现行国际规则和要求相衔接。

(二)强化涉外安全管理。新《规定》进一步加强渔船和船员的责任,对渔船淘汰报废、悬挂国旗、外观标识、船员配备、变更国籍等作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明确了远洋渔业企业、管理人员和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增加了对渔船海上作业、登临检查、通航他国水域、进入他国港口、环保排污等要求。同时,进一步强化船位监测、渔捞日志、观察员派遣、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措施,减少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新《规定》对原有11种违法情形进行梳理,将从事IUU捕捞、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等增补为违法行为,列出了13种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同时,明确建立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四)便利管理相对人。根据多年来远洋渔业管理的实践情况,新《规定》对远洋渔船作业涉及的项目审批、项目确认、项目执行、资格授予、年度审查、项目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渔船勘验报告等材料,明确在相应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能够查询到营业执照、船舶检验证书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此外,新《规定》还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条款内容、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三、您说接轨国际管理规则,请问远洋渔业有哪些管理制度措施?哪些已经与国际规则接轨?

答:为适应国际规则、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渔业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远洋渔业准入审批、年度审查和行业自律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捕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国家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主要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覆盖了远洋渔船生产的全过程,全面接轨现行国际规则,为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所有公海渔船的渔获量、主要品种的生产情况,均按照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报送各区域组织。同时,我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出入境情况、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进行监管。

(二)标准化渔捞日志制度。根据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我国已经对金枪鱼、鱿鱼、竹荚鱼、秋刀鱼、南极磷虾等重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了标准化渔捞日志制度。同时,为便于统计、汇总、分析,我国已经开始试行电子渔捞日志,并将在公海渔船上全面推广实施。

(三)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制度。船位监测是对远洋渔船实施管理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各区域渔业组织的通行做法。我国从2007年开始建立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制度,2014年出台了《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渔船每4小时报送一次船位,达到了各区域渔业组织的通行标准。2019年再次修订《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渔船每1小时报送一次船位,高于相关区域渔业组织的通行标准,这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四)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制度。根据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我国建立了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制度,由我部派遣专业人员、代表中国政府随远洋渔船执行科学观察、数据收集等工作。2016年我部印发了《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我国金枪鱼渔业按照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实行5%科学观察员覆盖率,南极磷虾渔业将于2021年实行100%科学观察员覆盖率。

(五)合法捕捞证明制度。借鉴相关发达渔业国家和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经验,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国从2010年开始对蓝鳍金枪鱼、大目金枪鱼、剑鱼和南极犬牙鱼等高价值捕捞产品进口实行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防止非法捕捞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我国还对出口欧盟等部分国家的水产品出具相关合法捕捞证明。

(六)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制度。借鉴相关区域渔业组织经验并结合我国远洋渔业实际,我部在2019年首次建立了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制度,对远洋渔业企业履行国际国内远洋渔业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约评估结果作为远洋渔业审批、产业政策支持、行政监督管理的考量因素,以此确保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此外,新《规定》关于远洋渔船的外观标识、航行作业、环保排污以及登临检查等要求,均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区域渔业组织的相关要求一致。

我们在新《规定》按程序征求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协会、渔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意见过程中,一些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高度关注,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我部均认真对待,尽可能予以采纳。我部还将对外发布新《规定》的英文版,这都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

四、您说远洋渔业违法违规事件仍有发生。请问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违法违规事件如何处置?

答:为履行负责任渔业国家义务,我部一直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种远洋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不懈地打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的硬仗。

(一)严肃查处远洋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处则必严”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9批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对经过调查核实的300多艘违规渔船及有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扣减国家财政补贴近8亿元,对涉事渔船船长予以罚款,取消3家、暂停10家远洋渔业企业的从业资格。

(二)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我部已经发布第一批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将6名被取消企业资格的有关负责人和10名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的船长列入“黑名单”。近期将发布第二批“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相当于砸了严重违规责任人员的饭碗。

(三)会同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IUU渔业活动。IUU渔船管理是公认的国际难题。为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打击IUU渔业活动,我们配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对进入我国港口的外籍IUU运输船“安德烈”号实施港口检查,对该船非法运输的南极犬牙鱼货物予以没收、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捐给CCAMLR。配合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将16艘“三无”涉渔船舶列入IUU渔船名单。积极推动落实港口国措施,将我加入的各区域渔业组织公布的共247艘IUU渔船名单转发相关港口管理部门、各商港和渔港,推动港口布防,防止IUU船进入我国港口。

(四)建立健全国际渔业履约工作机制。组织成立了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统筹相关单位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力量,建立了国际渔业履约队伍。针对我加入的8个区域渔业组织,分别建立专门的履约小组,对口跟踪落实相关区域渔业组织事务,及时将各区域渔业组织的养护措施转化为国内管理规定,要求相关远洋渔业企业执行,有效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

应该说,这些举措体现了我国打击非法渔业活动的决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远洋渔船恶意违规行为明显得到遏制,海上作业秩序明显好转,有力地树立了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远洋渔船数量多、分布广、距离远、监管难,部分管理制度和措施仍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全避免远洋渔业违法违规行为难度较大。关键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此类问题,我相信中国远洋渔船的作业行为会越来越规范,中国远洋渔业的形象会越来越好。

 五、您说远洋渔业亟待转型升级,请问农业农村部在促进远洋渔业转型升级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远洋渔业转型升级是产业发展实现“质变”“升华”,需要长期积累,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企业、科研、协会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我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合理控制远洋渔船船队规模。在坚持远洋渔业发展长远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发展思路,放缓发展节奏,推进远洋渔业从数量增长转变为提质增效。“十三五”以来,我部一直严格控制远洋渔船规模增长。新《规定》再次强调:“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精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十四五”会继续坚持这样的发展思路,合理控制远洋渔船船队规模。

(二)优化远洋渔业产业布局。稳定优化公海大洋性渔业,打造鱿鱼优势产业,发布中国远洋鱿鱼指数,建立中国远洋鱿鱼交易中心,提升鱿鱼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开拓金枪鱼国内市场,逐步摆脱对国际市场依赖,促进金枪鱼全产业链发展,提升金枪鱼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中上层围网渔船生产布局,积极参与极地渔业事务。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不断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府间合作机制,鼓励开展捕捞、养殖、加工、基础设施建设等相结合的综合渔业合作,努力融入和带动合作国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三)打造远洋渔业产业链建设。在“一带一路”沿线和远洋渔业重点合作国家,规划建设一批远洋渔业海外综合基地,解决我远洋渔船后勤补给问题。延长远洋渔业产业链,鼓励远洋渔业产品深加工,逐步建立可追溯的物流信息化体系,开发国内远洋水产品消费市场,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的品牌。

(四)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以“安全、环保、经济、节能、适居”为目标,建造符合国际标准的新型专业化渔船和节能环保安全型渔船,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继续加强远洋渔业资源探捕调查,加快专业远洋渔业资源调查船建造和应用,加强渔场渔情预报。加强对先进远洋渔船、船用设备、新型渔具渔法和渔获物高值化利用的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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