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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明确考核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中新网   浏览次数:2238

18日记者获悉,《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于该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18日记者获悉,《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于该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2015年,该省嵊州市、新昌县、衢江区、三门县等基层党委政府就开始探索完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先行探索实践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建设。2017年初,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办法》共6章29条,明确了各级党委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要求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常委会应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办法》对各级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强化属地责任、健全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落实保障机制等方面,同时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与政协协商食品安全工作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要发挥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做强市场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提出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该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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