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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3205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发布8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发布8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

  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第一车间辅料库后侧有一裸露空地,且土层松软,可能产生扬尘。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4条款关于厂区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发生的要求。

 

  (二)第一车间的配料车间内,维生素暂存罐(2个)和油料罐(2个)上方有个别管道有冷凝水滴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2条款关于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应设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掉落设施的要求。

 

  (三)第二车间准清洁作业区的更衣室地面有一长度大于5mm的硬翅爬虫,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内有一蚊虫。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5条款关于应防止虫害侵入及滋生的要求。

 

  (四)成品库库容不足,库内成品摆放拥挤,成品码垛未留有足够空间,不利于通风和物品的进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的要求。

 

  (五)成品库内的全脂乳粉包装袋标示保存条件为25℃以下贮存,但库内温度表显示31℃;辅料专用库中乳糖标示保存条件为25℃以下贮存,但库内温度表显示32.6℃。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3条款关于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要求。

 

  (六)第二车间进入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一次更衣室洗手池下水管,为无水封装置的直通管道。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2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的要求。

 

  (七)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肌醇的测定》(GB 5009.270—2016)中规定的肌醇检测必备的菌种及标准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记录中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矛盾,留样记录与留样实物不一致。

 

  1.经核2016年10月28日婴幼儿配方乳粉2段、3段基粉生产批记录发现,“生鲜乳日收购记录”显示生鲜乳收购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27日10:20和23:30,而检验记录显示生鲜乳从10月27日00:00已开始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 2016年10月28日包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2段(基粉02)的出/入库台账记录显示,产品入库及出库时间均为2016年12月25日,但查该批产品的入库凭证(0011442)记录的入库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

 

  2.查不合格粉处置记录显示,2015年6月29日生产1批次产品时产生清塔粉54kg、落地粉18kg、包装过程不合格粉8kg,共80kg,但该批次产品生产批记录中未见废粉记录。

 

  3.查企业留样情况发现,3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显示剩余5罐,现场只有4罐;1批次产品的留样记录显示剩余4罐,现场未提供留样;留样间发现1批次产品无相关留样记录;1批次产品留样实物批号与留样记录中的批号不一致。

 

  以上情况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等内容的要求。

 

  (二)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原辅料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自行检验报告,但未提供进货查验信息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

 

  (三)未提供5批次产品的维生素K1项目检验的电子谱图;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检验原始记录缺少样品处理及接种过程信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应完整保存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四)未提供叶酸、维生素B12、生物素、肌醇、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的快速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的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五)企业在用试剂盒测定黄曲霉毒素M1项目期间(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生产100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黄曲霉毒素M1项目检验需要至少3个试剂盒(96孔/盒),但企业此期间仅使用了1个试剂盒,实际使用量小于检验需求数量。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的要求。

 

  (六)查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发现,山城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批号:20170622)电子信息记录缺少杀菌信息;查企业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发现,系统中缺少产品质量标准,英优儿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批号:20170222YY2B)提供的是另一规格产品(批号:20170222YY2A)的检验报告。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及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的有关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新购置的用于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检验的离子色谱仪尚未安装调试,不具备这2个项目的出厂检验能力;缺少检验方法标准规定的阪崎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质控菌株。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900g罐包装机作业指导书的自动包装工艺流程图中设有虫害、异物检查的控制点,但作业指导书中没有规定虫害、异物检查(包括金属检测)的具体要求。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4条款关于异物控制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生产厂长郑某某的学历证明,在职人员登记表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记录郑某某为“本科”学历,与本人自认的“高中毕业”不符;生产部副总经理陈某某的学历证书为机电技术专业;理化检验员王某某的学历证书为建筑技术专业,且检测工作经历不足10年。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对生牛乳的杂质度、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项目实施进厂批批检验。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2.1条款关于企业应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逐批检验收购生乳的要求。

 

  (二)未对采购的脱脂乳粉、脱盐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实施进厂检验;未对部分批次上述原料的污染物(砷、铅等)项目实施进厂检验。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应对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大料库待检区存放的脱脂乳粉(生产日期20170219)、乳清蛋白粉(生产日期20160930)的进厂检验尚未完成,但检验状态标示为“合格”。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原料贮存期间应建立标识,并标明其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

 

  (四)黄金牧场金装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70409)的《乳粉配料化油工序监测原始记录》显示配料时未使用柠檬酸钾,与该品种的产品配方要求不符。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产品配料的要求。

 

  (五)“娱乐活动室”存放的30批次产品中有8批次生产记录不完整,3批次无检验报告,17批次无留样记录;“婴幼儿奶粉包装物台账”中的花园900g罐三段(包装物)出入库明细台账显示,2017年1月31日退回了批号为“2017-2-16”的包装物194个,包装物的退回日期早于其生产日期。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六)未对清洁作业区的沙门氏菌进行监控和评价。不符合《细则》中“过程管理制度”关于确保清洁作业区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得到有效控制的要求。

 

  (七)未提供清洁作业区浮游菌、沉降菌和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测的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环境监测情况的要求。

 

  (八)未制定移动式粉仓的清洁消毒作业指导书。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1条款关于应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计划和程序,以保证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的要求。

 

  (九)2016年度未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厂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未对验证时发现的部分检验能力可疑或不满意项目(共11项)的整改效果进行确认。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检验能力验证的要求。

 

  (十)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无法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和标签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的要求。

 

  (十一)产品研发材料中缺少完整的产品包装标签研发、定型和标签内容确认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关于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以及“研发能力”关于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和安全的要求。

 

  (十二)黄金牧场M+婴儿配方奶粉(批号为20170317)批记录中,产品灌装在2条包装线完成(800g罐装线和400g盒装线),实际灌装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和3月18日,但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3月17日。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中第2.4条款关于同一批次产品应为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要求。

 

  (十三)未提供自检不合格产品花园金装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1130,400g/盒,数量6287盒)、花园金装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1130,900g/罐,数量495罐)、黄金牧场V+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0719,800g/罐,数量5748罐)、黄金牧场V+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61017,800g/罐,数量8278罐)的处置意见或处置记录。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的要求。

 

  (十四)花园金装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20170406,400g/盒)生产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存在产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1.《风险项目自查报告》《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显示该批产品销售8785盒,库存6066盒,两者合计14851盒,比生产批记录显示的产量14693盒多158盒。

 

  2.《风险项目自查报告》《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显示该批产品召回3594盒,并于2017年7月20日销毁10098盒,比库存量与召回量之和9660盒多438盒。

 

  3.该批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显示销毁日期为2017年7月23日,与《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记录的销毁确认日期2017年7月20日不一致。

 

  4.总经理助理冯某某起初声称该批产品已全部销毁(包括库存和召回产品),但检查组发现该批产品存放在企业“娱乐活动室”内,标识牌显示存放数量为6066盒。总经理助理冯某某解释,因总经理赴外地出差无法签字,库存6066盒产品未及时销毁,并在检查组到来之前安排人员将该批产品搬至“娱乐活动室”封存。

 

  5.与该批次产品包装规格不同,配方、生产日期相同的花园金装较大婴儿配方奶粉(900g/罐,共生产2559罐、销售18罐、库存2541罐)存在相同的不合格风险,企业未进行相关处置。

 

  6.企业自查发现黄金牧场360金装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20170407,400g/盒,产量13038盒)存在相同的不合格风险,并进行了召回、处置。该批产品召回处置的产品信息显示:总经理助理冯某某于7月25日提供的《不合格品分析处置报告》显示该批产品库存0盒,召回3439盒,并于2017年7月20日销毁7920盒,2017年7月23日销毁3439盒。销毁记录前后不一致,企业未能进行合理说明。

 

  以上行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数量、发生召回的产品数量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结果显示,铬等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期间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并依法处置,你公司完成整改后要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及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检验能力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及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无专用的原料称量场所,原料称量在原料暂存间内进行,现场未见称量工具和容器,设施条件不能满足称量需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条款关于车间设计和布局的要求。

 

  (二)许可申报材料中显示有1个包装材料库,现场检查发现有3个库房存放包装材料,新增的库房墙面破损,破损孔洞与外界相通,墙壁有蜘蛛网,无通风、防鼠、防虫等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三)致病菌株活化室部分墙面墙皮脱落,采用木质办公桌代替作为实验台,取暖设施生锈,门关闭不严,存在缝隙。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未能提供智能热球式电风速计、酸度计、温湿度计、灭菌锅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明。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五)关键控制点的配料环节只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规定,无其他原料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湿法工艺产品配料的要求。

 

  (六)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未能提供厂长张某某食品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未能提供检验室负责人张某某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新入职检验员王某某为外语专业毕业,且不具备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

 

  (七)部分产品配方改变后未进行论证。15个产品变更配方,未能提供配方论证报告。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论证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生牛乳管理不规范。生牛乳来自非企业自建自控奶站;未能提供2015年—2016年6月期间奶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生乳收购原始记录中缺少押运员、司机、乳温、到厂时间、封签等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的要求。

 

  (二)采购的全脂羊奶粉供应商陕西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销售全脂奶粉。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2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采购和验收的要求。

 

  (三)乳粉供应商评估、现场审核、原料进货查验和检验存在问题。

 

  1.未能提供托普康儿金质呵护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内包装卷膜(生产商为福建某公司,批号为201607)生产商资质及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未能提供库房中慧恩系列纸箱、纸盒、听盖、勺子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2.1条款关于包装材料采购和验收的要求。

 

  2.未能提供对全脂乳粉(新西兰恒天然)、脱盐乳清粉D90(爱尔兰kerry、dairygold)、脱盐乳清蛋白粉WPC34(美国)的供应商黑龙江某经贸有限公司的现场质量审核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原辅料供应商审核的要求。

 

  (四)物料存储和产品防护存在不足。

 

  1.包装材料库内、外包装材料未分区放置,锅炉房北侧和乳粉库房北侧的两个包装材料库内物料无标识,包装材料堆放杂乱,未离地离墙存放。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仓库应使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和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贮存的要求。

 

  2.原辅料库接收区未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场所及清洁设施。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清洁的要求。

 

  3.原辅料库房内的物料记录和库存不一致。托普康儿金质呵护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批次20170522)生产记录显示剩余的“WPC乳清蛋白粉”(批次20160505)9.72千克进行退库处理,库房未查到相关记录,库管员王某某提供记录显示于2017年5月22日全部焚烧处理,但未能提供相关制度规定;包装材料库内的托普康儿超金2段包材罐(800克,生产批次为201732,生产商哈尔滨永富)标识卡上记录数量与检查现场清点数量不一致;未记录包装材料检验抽取样品数量。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执行存在问题,记录不准确,部分产品未按照通过论证的配方生产。

 

  1.未制定成品抽样作业指导书,未对包装后第一个产品进行抽样。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2条款关于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成品样品,包括每天包装后的第一个成品,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的要求。

 

  2.北大荒婴儿配方奶粉(20170405)、慧恩冠军力素婴儿配方奶粉(20170408)、托普康儿金质呵护婴儿配方奶粉(20170428)、欧能达金装婴儿配方奶粉(20170429)生产记录中显示添加复配营养强化剂硫酸镁,但经论证的配方中无此营养强化剂,实际投料与配方不一致。不符合《细则》中关于配料的要求。

 

  3.北大荒婴儿配方奶粉(900g听装,生产日期20170405)物料平衡表中未显示抽样数量、密封性检验数量、净含量检验数量、损失数量等信息,出粉率计算不准确。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对乳制品加工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的生产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4.空调系统操作人员未能回答空气过滤系统检查、维护的操作要求;内、中包装车间之间的三个压差计读数相矛盾;空调系统和空气过滤、净化设施未列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空调机组操作规程》未规定监测压差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处置要求。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3条款关于设备保养和维修的要求。

 

  5.未能提供清场效果验证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条款关于不同品种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的要求。

 

  (六)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不完整,部分指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和检验方法比对。

 

  1.未查到成品中锡的原始检验数据和2016年11月之前铅的原始检验数据。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的要求。

 

  2.钾、钠、钙、镁、铜、铁、锌、锰元素的检验原始数据与检验记录中的不一致,检验结果不能追溯;欧能达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800g听装,批次20170306)检验记录中镁元素检验原始记录数值和检验报告中数值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3.2016年7月—9月三个月留样检测原始记录显示,钙、钠指标的检测曲线和样品的响应值相同,但检验结果不同。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应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

 

  4.未能提供2016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的检验能力验证报告;未能提供2017年能力验证计划和开展能力验证的资料。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每年至少1次的要求。

 

  5.未能提供2016年左旋肉碱、胆碱快速检测方法与国家标准方法的比对资料。不符合《细则》中“必备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七)电子信息系统和产品追溯系统未有效建立、运行。

 

  1.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中未查到对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要求。

 

  2.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中只能查到托普康儿和欧能达两个系列的800克、900克两种规格产品,且只能查询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包装图片,无法查询产品标签;质量标准以检验报告中的质量指标和标签值的形式向消费者展示。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的要求。

 

  三、个别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生物素项目的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彻底

 

  企业未对产品标签中其他营养素含量明示值、检验能力进行全面排查,存在继续出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的风险。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于检查期间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你公司进一步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4日—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厂区东侧紧邻啤酒生产企业,空气净化系统新风口朝向啤酒公司敞开式垃圾储存站方向(距离约40米),厂区有明显异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4条款关于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二)三楼空气净化机组在一般作业区,需通过准清洁作业区方可出入,外包装间(一般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相通,二楼参观通道(一般作业区)与生产区相通,存在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的要求。

 

  (三)一楼干混车间(清洁作业区)地面粉尘较多。不符合GB 23790—2010中条款7.3.4条款关于区域清洁卫生的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库无通风设施,太阳直射需避光储存的食品原料(低聚半乳糖),无防护设施;待检验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存放于原料库和冷藏库,未设置专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应避免太阳直射、雨淋、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要求,以及8.3.2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的要求。

 

  (五)氮气站(10吨液氮储存罐)直接设置在空压机房外的厂区过道,无标识及防护措施。不符合GB 12693—2010中8.3.3.3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

 

  (六)五楼脱包间及粉仓间吨袋传递及投料设施长期停用,未进行标识。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1.3.3条款关于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记录进货查验中发现的全脂羊奶粉(生产日期/批号20170409A01)标签标识问题。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2条款关于企业应建立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要求。

 

  (二)企业《氮气验收标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 29202—2012)第1号修改单(2016年8月31日实施)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等要求进行修订,且规定的抽样、检验项目与实际不符。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未对进口全脂羊奶粉(西班牙)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查,未提供现场审查报告;对全脂羊乳粉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核缺少针对性,《供应商现场评价表》中未对其奶源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对全脂乳粉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要求。

 

  (四)原料粉仓库、冷库及内包装材料库的部分物料货位无状态标示;同状态的《原辅包货位卡》色泽不同;全脂羊乳粉(生产日期20160813西班牙)、乳双歧杆菌(生产日期2016/11/03 美国)、乳双歧杆菌(生产日期2016/12/20)《原辅包货位卡》出入库日期、保质期信息与实际和实物不一致;100g底盖标识卡显示结存数量与实际数量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以及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五)五楼粉仓间门口及三楼称量间入口的压力表损坏。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2.1条款关于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的要求。

 

  (六)出入五楼空气净化机组需通过脱包进料区域(准清洁作业区),你公司未对此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且未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关于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婴幼儿配方乳粉污染的要求。

 

  (七)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中缺少杀菌、干混及包装等关键工序的信息记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硝酸盐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陕西和氏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陕西和氏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1日—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从准清洁作业区(喷粉塔车间)穿越至清洁作业区(流化床车间)的管线与楼板间密封不严,液体可以顺着管线通过间隙从准清洁作业区流入清洁作业区,且未对清洁作业区管线上液体流过的污渍进行清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5条款关于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的围封和密封的要求;以及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4条款关于设备清洁卫生的要求。

 

  (二)前处理车间下水道水封上面有一死虫。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5条款关于应制定虫害控制措施,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原辅料仓库中2017年8月4日—7日生产的全脂羊奶粉半成品在一个区位存放,界限不明,动态信息不清;半成品库中存放有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试机卷材,产品说明上标明“有效期为1年”,产品已过期29个月,且无明显标识。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的要求。

 

  (二)巴氏杀菌后的2号奶仓中控室仪表温度显示为5.5℃,与《预处理工段作业指导书》要求小于4℃不一致。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对生产过程各工序的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和检查的要求。

 

  (三)核查生产日期为“2017.6.26”的金鹂奶粉专用油(混合植物油)(规格190kg/桶)的《原辅料出入库记录》显示,实际库存量(2280 kg)与记录的结余量(3990kg)不一致;且你公司未能提供8月2日领用该批奶粉专用油的使用记录。进一步核查该批奶粉专用油的《原辅料采购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料到货通知检验单》发现,到货量(6650kg)与入库量(4370kg)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内容的要求。

 

  (四)生产记录存在缺失、记录信息不齐全、与其他佐证材料不一致的现象:

 

  1.抽查2017年8月12日生产记录发现,“2136北欧莎能1段婴儿配方羊乳粉”《干法营养强化剂称量分料记录》无称量人员签字;“1301圆润3段幼儿配方乳粉”《干法投料混合记录》第1—14罐记录页未填写混合工段基粉名称和基粉数量。

 

  2.未能提供生产车间环境消毒剂二氧化氯的配制记录。

 

  3.物料称量后的剩余量在返库的过程中无相关记录,未按制粉车间清场记录中“所用剩余物料按品种、批次计数称量并贴‘原辅料信息标签’封口后退库”的要求执行。

 

  上述情况均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

 

  (五)未能按《细则》要求的日常监测频次对清洁作业区车间内的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进行监测,且未对配料间进行监控。不符合GB 23790—2010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清洁作业区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的环境监控指南》的要求。

 

  (六)检验记录存在不完整、不能有效追溯的情况:

 

  1.抽查北欧莎能系列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益生菌检验原始记录缺少检验的操作过程,包括称样、培养时间、温度、菌落计数时间等信息。

 

  2.生牛乳、生羊乳的验收快检原始测试条按照奶车记录,《生乳收购门市检验原始记录》按照奶站进行数据记录,奶车和奶站不具有对应关系,检验报告数据不能有效追溯。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七)维生素B6项目只检测吡多醇,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5009.154—2016)要求对维生素B6另外两种形态吡多胺、吡多醛进行检测。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八)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8月22日共生产77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中仅5批次产品有电子信息记录,且不完整,缺少均质、杀菌、喷雾干燥信息。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中缺少2批次产品的相关记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都有记录,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的要求。

 

  (九)核查2017年2月19日生产的优宝聪A+3段幼儿配方羊乳粉(产品批次为20170219B、规格为800g/听)的生产记录发现,牛磺酸投料比例与产品配方的要求相差33%;核查2017年8月5日生产的和氏北欧莎能1段婴儿配方羊乳粉(批次为20170805A、规格为800g/听)的生产记录发现添加磷脂,与产品配方不一致(根据GB 2760—2014规定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中,可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磷脂作为抗氧化剂、乳化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二条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1日—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化油间出入口无防虫设施,内有蚊虫;洁净空调系统间地面严重积水,且地面有活蚯蚓。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10条款关于厂房、车间、仓库应有防止昆虫和老鼠等动物进入设施的要求。

 

  (二)1号基粉库内房顶至地面的排水管漏水严重、6号包装材料库二楼房顶存在多处漏雨点,漏雨现象严重。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三)益生菌存放于家用冰柜中,记录温度为-3℃,不符合物料标示贮存条件要求(-20℃)。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规定运输和贮存原料的要求。

 

  (四)1号基粉库、3号、6号和7号以及配电房北侧的包装材料库照明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6条款关于照明设施的要求。

 

  (五)生产场所的二楼干法生产车间,物料外包清洁间(准清洁作业区)内设置有进入干混车间(清洁作业区)的二次更衣室,但更衣室的气压小于准清洁作业区(物料外包清洁间),关闭更衣室门后空气强烈倒灌。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对其他区域的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风淋室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积灰严重,存在粉尘和微生物污染风险。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4条款关于所有生产车间应制定清洗(或清洁)和消毒的周期表,保证所有区域均被清洁,对重要区域、设备和器具应进行特殊清洁的要求。

 

  (七)蛋白质测定室中,实验台并列摆放有旋转蒸发仪、蛋白质自动测定仪、分液漏斗振荡器、恒温往复振荡器、冷冻干燥器等;消化室有2个通风厨,通风橱内放有电炉、红外消解炉等,同时气相色谱等仪器检测项目前处理也在该通风橱内进行;理化检测室、高温室、微生物准备室无通风设施,高温室内放置有脂肪测定用的蒸发石油醚、乙醚的水浴锅,蒸发的醚直接排放于室内,进入实验室有明显的乙醚等异味。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八)检测人员李某某为工程测量与监理专业大专学历(工作年限6年)、边某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大专学历(工作年限1年)。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实验室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成品库内的部分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全脂羊乳粉和全脂牛奶粉存在不同生产批次混放的现象;包装材料库内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混放,部分已过期停用(报废)的包装材料无标识;成品库二楼包装材料库内待报废区有三批次停用待报废听罐,其标识卡上标识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10.17”“2017.11.01”“2017.09.10”;成品库、原料库内仅划分不合格和召回的物料存放区,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进行存放。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仓储设施应依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的要求;同时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的要求。

 

  (二)6号库房二层存放了大量包装材料,库内一角的杂物存放区存有可用的缝袋线和热熔胶,在其旁边的纸箱内存放有杀鼠药。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三)惠哺幼儿配方乳粉(基粉)(生产日期:2017年8月22日)的投料记录显示,第2缸投料(投料时间9:35—9:55)使用的全脂牛乳粉批号为2017年2月25日,而检查组现场发现第2缸投料使用的全脂牛乳粉批号包括2017年2月25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20日及2017年3月30日。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四)抽查2017年7月制粉车间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查项目,张某7月8日至11日未上班,但7月8日有被检查记录;缑某某7月1日至23日未上班,但7月22日有被检查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

 

  (五)查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企业内部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计划和记录中授课老师为企业员工尹某某,但企业无法提供尹某某接受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的计划和记录;培训计划缺少对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且培训不足40小时;库管员余某某和检验人员苟某无岗前培训记录。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六)企业未能提供压力表、温度计校验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记录。不符合企业《检验仪器管理制度》(HS/QC-ZJ-003-2017)中关于“生产车间使用的压力表、温度计每班每次在交接班后必须校正,并作校验记录”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在清洁作业区预混工段,已完成预混的预混料经计量分装后,每袋加贴物料信息标签并存放在生产区的物料货架中,但货架中同时存放有多个品种的预混料,未根据物料的性质分区放置并按分区标识预混料名称、数量、预混日期、截止使用日期等信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条款关于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标明相关信息的要求。

 

  二、维生素K1、牛磺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B6、肌醇等检验项目原始记录无标准曲线谱图,共用标准曲线时,记录中未指明具体使用的标准曲线;铅项目检验原始记录中,计算公式的计量单位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 条款关于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对乳制品加工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的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局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不合格产品追溯与处置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包材(包装膜袋)暂存区域未按照清洁作业区管理,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5条款关于应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作业区清洁级别的要求。

 

  (二)二次更衣室(男)屋顶送风口漏水,且地面存在积水。流化床接粉间(清洁作业区)门外地脚线开裂。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2条款关于厂房地面不应有破损或积水的要求。

 

  (三)原料库、包材库未设置防雨棚等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一更”洗手、消毒用酒精(75%)同时贴有3张标签,配置人均为汪某某,配置日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170521—20170528、20170529—20170605、20170606—20170613,其中后2个配置标签属提前加贴。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的要求。

 

  (二)流化床底部有三个排水阀,用于排放喷雾干燥塔、粉仓及流化床湿式清洁产生的废水。具体操作时,排水阀需连接排水软管,穿越接粉间、风淋室,将废水引至工具间排水槽排出清洁作业区,排水槽排水口使用橡胶塞封口,没有排水槽及橡胶塞封口的消毒规定与措施,也没有清塔后、再次组织生产前对清洁作业区进行微生物验证的记录,存在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产生与传播的隐患。不符合《细则》中“生产设备通用要求”关于清洁作业区洁净度因其他原因重新建立时,在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下均应检测的要求。

 

  (三)企业《清场制度》(文件编号:Q/HWRY3046—2017)中规定生产结束后应对包装系统(吸粉器、粉仓、立式金属分离器、接粉器、听灌装机)设备管路内部进行清场,企业于2017年4月30日停产,但是现场启动听灌装机后发现接料口内有残余奶粉,清场不彻底。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中关于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的要求。

 

  (四)2016年度未对硝酸盐、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锡、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等23个项目进行检验能力验证。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的要求。

 

  (五)包材库中营养标签标识错误的彩贝乐婴儿配方奶粉用铁听(840个,规格880g)未进行不合格品标识。不符合GB 23790—2010条款5.3.7关于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有明显标识的要求。

 

  (六)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缺少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关键控制工序的信息。扫描华威金装婴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0101、20170310)、名扬天下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20170415)产品的二维码,产品信息网站未提供产品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信息。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和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硝酸盐、硒及三聚氰胺的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不合格产品追溯与处置情况

 

  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2017年3月专项监督抽检〔《关于2017年3月婴幼儿配方乳粉3批次不合格和1批次包装标识错误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61号)〕结果显示,1批次彩贝乐婴儿配方乳粉(1段,生产日期2016年12月6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铜、镁单位标识错误,其中铜的单位“μg/kg”错误标示为“mg/kg”,镁的单位“mg/kg”错误标示为“μg/kg”。

 

  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实际未召回;包材库中库存的营养标签标识错误的彩贝乐婴儿配方奶粉铁听(840个,规格880g)未做不合格品标识,仍然存在混用的风险;现场彩贝乐婴儿配方乳粉(规格880g,生产日期20160316、20161206)、彩贝乐较大婴儿配方乳粉(规格880g,生产日期20160313、20161220)、彩贝乐幼儿配方乳粉(规格880g,生产日期20160315、20161215、20161225、20170103)8个批次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铜、镁单位标识存在同样错误,但未进行追溯及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五、其他情况

 

  (一)企业存在毁灭生产相关的原始记录并伪造材料,藏匿留样,提供虚假证言情况。

 

  (二)企业有2种100g听装产品属于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种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企业有7种100g听装产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四)检验员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陈某、汪某某、颜某某7人学历证书不真实。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改,并对你公司伪造材料、提供虚假证言、使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你公司要积极配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办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置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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