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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培奶粉也有仿冒 几十元廉价品卖出上百元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5896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市公安局食药侦查总队破获了生产、销售假冒“雅培”乳粉案件,已批捕六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上海市食药安办正协助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的督查要求,协调相关七个省彻查假冒乳粉流向。据悉,这批假冒雅培奶粉数量有1.7万罐之巨,销售面广,经过郑州、徐州、长沙、兖州等地经销商,并进一步销往全国多个省市。

  不过,来自雅培官方的说法却与食安办的说法略有出入。雅培方面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所涉及假冒雅培产品已经于去年年底被查处并全部收缴。”食安办还在要求彻查乳粉流向,雅培却说造假奶粉已经完全收缴,双方说法矛盾令人不解。不过,在这起造假事件中,雅培虽无过错,但造假事件或对雅培带来较大影响。

  雅培奶粉现“李鬼”

  2015年9月,上海市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仿制多个品牌奶粉罐,并收购低档、廉价或非婴儿奶粉,在非法加工点罐装出售,共计生产销售了假冒奶粉1.7万余罐,非法获利将近200万元。这些奶粉被销售给郑州、徐州、长沙、兖州等地经销商,并进一步销售到全国多个省市。2016年1月15日,办案单位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陈某等六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国家食药监总局消息称,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上海公安部门破获1.7万罐冒牌乳粉案件,总局在第一时间责成上海市食药监局立即向有关公安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涉案冒牌产品的流向,控制风险,对涉案企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国务院食安办已派员赴上海实地督查,并要求相关省份彻查乳粉流向,严惩冒牌乳粉等欺诈行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经初步了解,上海公安部门已经对查获的假冒乳粉进行了产品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对于此事,雅培方面表示,在发现市场上出现少量批次假冒雅培嘉兴产亲体婴幼儿奶粉产品后,雅培立即向上海市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海公安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侦查。经上海公安事后反馈,该案件在2015年12月已经破获,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现已进入法律程序。所涉及假冒雅培产品已经于2015年年底被查处并全部收缴。

  值得注意的是,雅培的说辞跟食药监的说辞略有矛盾。雅培称假冒乳粉已经全部收缴,而食药监却说彻查乳粉流向。对此,雅培方面表示:“我们的消息是从上海市公安局获得的,对于政府为何又提出要彻查乳粉流向,我们也不清楚。”

  雅培或受影响

  雅培虽然并无过错,但由于被仿冒,或对雅培带来影响。乳业高级分析师宋亮表示,将对雅培当前及未来造成巨大损失。一方面,假产品挤占雅培正常的市场销售;另一方面,假奶粉价格对企业正常价格管控造成巨大干扰。最重要的,该事件的发生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情绪。近年,由于负面新闻不断,加之跨境购对其产品及价格冲击,雅培业绩整体处于艰难前行,而此次事件的出现,对当前及未来市场业绩增长无疑雪上加霜。

  宋亮指出,此次假奶粉事件表明:一是口碑较好、利润较高的国际知名大品牌成为造假重点针对对象,通过简单再加工,造假者将几十元廉价收来的产品换手卖出上百元,从中谋求暴利;二是由于电商及跨境购快速发展,让三、四线以下地区的消费者可以买到便宜的国际大品牌,同时也为造假者提供渠道便利;三是造假使者用其他合格奶粉作为原料,具有明显迷惑性,为监管增加了难度,通常市场抽检是很难发现此类造假行为。上海公安部门已经对查获的假冒乳粉进行产品检验,结果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从深层次来看,造假者是利用渠道商盲目逐利、互联网碎片化销售以及奶粉真伪识别薄弱。近年,随着电商及跨境购快速发展,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益呈现:来源广、品牌杂、跨境购电商碎片化,给监管带来很大挑战,特别是针对使用合格产品进行品牌造假,很难监管。同时,由于受消费者追捧,一些国际大品牌奶粉成为炙手可热的产品,通常经销商从企业拿不到,或者拿不到足额的产品。为满足下游终端市场的需求,不得不从其他不明渠道进货,包括跨境购从海外商拿货。但由于缺乏对不明货源的把控,让假货大行其道进入市场。

  宋亮认为:“由于雅培假奶粉事件影响巨大,并引起国务院及国家食药监领导的高度重视,相信相关酝酿已久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将会尽快出台。长期来看,政府将围绕新版食品安全法加快构建从生产到销售,从国内到国外全方位,从线下渠道到线上渠道的无缝监管,造假者将难逃法眼。”

  事实上,此次事件发生后,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婴幼儿乳粉销售者和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要切实落实对网店开办者资质审查的责任。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平台开办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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