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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鸡爪”的战争 洪濑两家公司爆发商标之战

发布日期:2015-08-05  来源:东南早报   浏览次数:20806

中国食品网讯:    

一对“鸡爪”的战争 洪濑两家公司爆发商标之战

 

  (黄晖/绘)

  中国食品网讯 在消费者看来,A商标与B商标区别不大,易引起误解,拥有A商标的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庆公司”)坐不住了,它将拥有“B”商标的南安市洪濑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濑味道公司”)起诉到法院,告它商标故意侵权,索赔100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陈炜 通讯员 洪颍雅 文/图

  贻庆公司:

  商标被故意侵权 索赔100万元

  鸡爪已经成为南安洪濑的一张名片,当地生产鸡爪的公司不在少数,贻庆公司和洪濑味道公司就是其中两家。

  去年贻庆公司将洪濑味道公司及该公司原老板李某兴起诉到泉州市中级法院,索赔100万元,在业界引起极大的关注。

  贻庆公司在起诉中称,2001年5月28日,己方就取得“A”图形商标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死家禽”。经过长年使用,公司生产的“A”牌鸡爪深受消费者青睐,通过宣传,“A”品牌的知名度和名誉度已形成,并获得诸多荣誉,同时也奠定了“A”牌鸡爪在整个行业的地位。

  贻庆公司说,洪濑味道公司在明知“A”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销售鸡爪时,故意在包装袋等处使用跟贻庆公司注册商标“A”相近似的“B”商标,容易让消费者混淆。洪濑味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本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贻庆公司将洪濑味道公司及该公司原老板李某兴起诉到中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向贻庆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

 

一对“鸡爪”的战争 洪濑两家公司爆发商标之战

 

  商标之于商品,犹如身份证之于个人。若两个商标近似,就像一对双胞胎,让外人难以分辨。

  洪濑味道:

  两个商标有明显差别 不会造成混淆

  面对百万元索赔,洪濑味道公司及李某兴认为自身并无侵权行为。

  洪濑味道公司称自己的商标与贻庆公司的商标具有明显差别,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贻庆公司提供的所谓公证证据,也无法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洪濑味道公司所为;退一步讲,即使洪濑味道公司总部与南安总店在短期内(约三个月)使用过涉争商标,获利也极其微小,2014年7月公司已经停止使用相关涉案商标,不会给贻庆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李某兴的意见几乎与洪濑味道公司一致。

  工商部门:

  洪濑味道公司行为孰是孰非?一切靠证据说话。

  对于这场官司,贻庆公司可谓下了大力气。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证据,证明洪濑味道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记者注意到,证据显示,贻庆公司在南安、丰泽区甚至广西,买到了洪濑味道公司涉及侵权的产品或者宣传资料。贻庆公司称,经调查,洪濑味道公司除总店外,还有200多家分店。

  针对洪濑味道公司的“B”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兴侵犯贻庆公司涉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恶意,并认定“A”商标和“B”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调查,洪濑味道公司成立于2012年,当时李某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去年9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珍。2010年6月4日,李某兴申请注册涉案“B”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死家禽、酱菜、食用油脂、肉罐头”等商品上。

  法院:

  洪濑味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30万元

  经庭审对比,法院认为,洪濑味道公司总店及部分分店的门面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B”标识,“B”与“A”整体外观上均是倒鸡爪形状,呈左右对称排列,区别在于贻庆公司的包装以金色为背景,正面左上角为“A”及“贻庆”二字;而洪濑味道公司产品外包装反面左上角为“B”,正面则以红色为包装底色,右上角一方框内写着醒目的白色“洪濑鸡爪”字样。

  中院认为,两公司的两商品类别相同,都为鸡爪制品,相关公众、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相近。并且贻庆公司的“A”商标自2001年核准注册以来,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培育,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两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难以区分。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洪濑味道公司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因为李某兴曾经申请注册“贝台庆”、“余庆”等一系列与贻庆公司有关的商标,并授权洪濑味道公司使用。

  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洪濑味道公司的行为侵犯贻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和李某兴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同时,法院认定贻庆公司的证据尚无法证明洪濑味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洪濑味道公司及李某兴立即停止侵害贻庆公司享有的“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得赔偿贻庆公司30万元。

  洪濑味道公司及李某兴不服,上诉到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省高院终审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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