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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关于“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 在标签中应如何标注呢?

时间:2019-07-14 12:51:42来源:food栏目:质量管理 阅读:

现如今,很多食品企业为了自然环境的好转,纷纷做出牺牲。它们或迁出主要城市,或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那么,很多企业在采用委托加工的生产方式后,关于产品标签标注有关“委托”与“被委托”的标注方式上产生了很多疑问。探讨一下有关预包装食品“委托”与“被委托”的标注方式。

既然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那么我们的标注方式是必须要遵循国家标准GB 7718和其问答来进行标注。

首先,我们来看看在GB 7718中是如何来要求“委托”与“被委托”的呢?

在GB 7718中,第4.1.6.1.3明确表示“委托”与“被委托”有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此段话我们可以理解为:

1.标签上应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此种标注方式中,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标注产品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那么在我们审核企业标签时,基于以上两种标注方式中常遇到的标注问题都有哪些呢?

问题(1):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关系不明确。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上同时标明了两家企业的全部信息(如1.),我们不能分辨出哪一家企业是委托单位或是受委托单位。此种问题,需要企业在标签排版时,明确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全部信息。例:

问题(2):委托单位或是受委托单位在标注时信息不全,或是信息有误。

标签标注信息与在国家食药局网站公示信息不同。建议企业在做标签信息时,确保并验证其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所标信息与食药局网站信息保持一致。例:

问题(3):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全?

①关于委托单位的资质要求:

a.如果委托单位不具备该标签产品的生产资质只有经销资质,那么委托单位必须要具有该标签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注意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标签产品的生产范围。

b.如果委托单位同时具备该标签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经销资质,那么企业可以放心的进行产品的委托加工。

②在满足①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受委托企业的相关资质问题:受委托单位是否具有该标签产品的生产及经销资质。如果其满足,并且资质的有效性,那么双方便可进行委托加工的合作了。例:

其次,在GB 7718问答里标准有何要求呢?

在问答的第五十一条中有如下规定:

此类情况是特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合作方式。其表明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即要符合GB 7718中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标注方式。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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