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名称不得暗示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注册与备案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申请。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5、除“®”之外的符号;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保健食品商标名应以文字标示,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商标名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