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起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奋力打造好“信用青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联合奖惩为手段,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让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以联动协同为抓手,建立共同治理格局。通过各级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对相关主体的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可复制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并逐步推广应用。
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省级典型企业和个人,将其所受表彰等荣誉信息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先进典型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青海”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并对行政相对人未兑现相应承诺的失信行为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予合理适当的提示。(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继续深化在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工商、商务、税务、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检验检疫、海关等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检查频次。(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和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开发面向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信易贷”守信激励产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积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推动“银税互动—激励守信”工作开展,推出更多类似“银税互动—银税贷”、“银税互动—税易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多样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商务厅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全省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县级(含)以上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等各级信用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级诚信示范企业以及各部门评选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表彰并推荐诚信会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向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荐报送守信激励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贸促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参加)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加大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备忘录,切实发挥好各项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效力。加快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系统会同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合理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运输(超载超限)、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逃汇套汇、非法买卖使用外汇、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劣影响或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性补贴资金或谋取中标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等各级信用网站,青海省属地内重点新闻网站和中央新闻网站青海频道,以及“青海日报”和“青海电视台”等省内主要媒介向社会公开披露,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各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各级政府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信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全省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常住人口信息作为重要依托,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公安厅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多部门协同、跨地区联动。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明确执行惩戒措施的具体期限。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青海”网站进行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青海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青海”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信息中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我省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信用平台,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和共享使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加快推进我省在全省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过程中,应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省法院、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青海银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民政厅、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
(十八)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加快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并及时将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便于省各相关单位联合实施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者、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等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青海证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团省委、西宁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二十)探索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相关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利用其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信用青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加强诚信制度和文化建设
(二十三)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二十四)建立健全标准规范。抓紧研究制订《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研究制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推动信用数据库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中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主要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范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团省委、省教育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能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畅运转的组织体系,配套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省编办要从实际出发,在优化存量,增进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理解决信用工作人员编制,充实我省信用建设工作力量;省发展改革委要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信用工作专职机构日常经费、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年运营维护费以及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服务成本费等给予必要保障。(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二十七)强化联合奖惩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青海”网站,加快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加快推进市(州)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完善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各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设完善或升级改造需求,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借鉴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模式,积极推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体系。(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二十八)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
(二十九)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特别是《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青政〔2015〕11号)确定的10个示范地区和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应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互助县政府和省法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西宁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本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每月定期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
(三十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作为省考核办改革督察重点内容进行专项督察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进行问绩追责。依法依规追究执行信用联合奖惩不力、消极懈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表现突出、积极有效的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应有的激励引领和惩戒威慑的社会效应。(省考核办、省综治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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