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8-11-04 08:40:52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1-31 生效日期 2008-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2008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推进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农产品加工质量与数量同等重要和质量就是效益、质量重于泰山的原则,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加强农产品加工质量和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加工质量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全面开展农产品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采取措施,强化手段,切实加大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推进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为切实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管,决定把2008年定为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年,具体目标是:培育一批名优产品品牌,开展品牌产品创建活动,力争全年新增省级优质农产品加工品牌50个;引导企业推行良好操作规范,推行产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建立农产品加工质量档案和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加工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加工企业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加工过程和产品安全率达到100%。强化质量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加工原料和产品质量抽查检测活动。

三、把握工作重点。一是全面开展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年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企业和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全面开展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标准和评价控制体系和监管机制,从源头抓起把好从原料到产品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三是加强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岗位和流程检测、企业自检和市场抽检三级检测检验联动机制,健全质量控制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实行合格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对抽查合格产品,发给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格证,准予进入市场,抽检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和进入市场。

四、明确监管范围。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食品制造业。监测范围包括加工原料及其产品。检测重点是:椰子、胡椒、槟榔、咖啡、茶叶、菠萝、甘蔗、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饲料产品、服装的加工原料及其加工产品。重点检测农药残留、有害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的含量情况及其加工成品质量。相应配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提高检测技术、手段和水平。

五、主要工作措施。(一)规范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加工产品质量显著提高。一是把好农产品加工原料进入关。要防止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有害元素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加工环节,确保原料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二是加强加工过程的质量管理。督促加工企业按照相关质量标准组织产品生产,杜绝无标生产。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加工质量保证体系。三是加强产品检验。加强计量检测设备监管,配齐更新计量检测仪器设备,落实计量器具强检制度,完善产品自检制度,提高产品出厂检验水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四是规范包装标识。加工产品的包装,要标明产地、生产单位和日期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正确使用有关标识。五是加强加工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六是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管理工作。(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一是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和质量监管部门要树立“质量与数量同等重要,”和“质量重于泰山”的理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开展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加工原料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严禁劣质有害加工原料进入加工程序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从原料生产和加工过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二是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创名优品牌产品活动,积极组织引导加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组织生产,加快产品升级换代。积极推行质量标准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技术、防伪技术等措施,争创名牌产品,保护品牌产品的专利技术和合法权益。(三)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等活动,加强信用监管,确保食品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类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明确、监管到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2008年拟组织一批上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厂长、经理,参加全国信用建设和质量安全培训班,提高加工企业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活动的自觉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切实把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薄弱环节倾斜,按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要求,全面开展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努力开创全省农产品加工质量工作的新局面。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6号)

下一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农产品出口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6〕36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