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1-04 08:40:52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30 生效日期 2017-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4117518/4168041.html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食药监稽〔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社会环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约束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食药监稽〔2016〕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取得相关许可,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量化评定实行10分制。在年度内以生效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在一个自然年度(1—12月)内受到警告的,一次扣0.5分;罚款的,一次扣1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2分;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扣3分;收回、暂扣或撤销相关许可、认证证书或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并被公安机关立案的,一次扣6分;吊销许可证的,扣10分;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案件中有几个处罚种类时,按种类最重的扣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案件处罚记录等进行复核,得出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将上一个自然年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9分以上(含9分)为守信(A级);6~9分(含6分)为基本守信(B级);2~6分(含2分)为失信(C级);2分以下的为严重失信(D级)。连续3年以上被评定为守信等级的,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守信单位“红名单”,连续3年以上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守信单位“黑名单”。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信用等级初评。依据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按照谁发证谁评价原则和谁处罚谁记录(上报发证部门)原则,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的4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监管部门根据扣分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以上相关信息自动从省局已建立的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管信息化平台抓取,信用等级评定部门人员进行确认),并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

(二)异议处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评部门提出异议处理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初评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异议处理诉求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三)信用等级确定。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初评意见,于每年5月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审核确定工作;省局发证的由省局相关处室根据省局及下级行政处罚记录等复核确定。

(四)信用等级信息公布与归档。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本级单位门户网站(及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集中公布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并按《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将辖区内食品药品经营者信用等级信息归入档案、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原则上对上一个自然年度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进行调整。但如果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后被发现发生于当年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指立案时间,包括针对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由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点击下载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48号)

下一篇:省局关于申请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品种配方论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告(黑食药监乳品〔2014〕177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