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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49号)

时间:2018-11-04 08:40:51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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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6〕49号 发布日期 2016-04-30 生效日期 2016-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605/t20160506_547856.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和事故易发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切实加强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入保险机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全区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积累了丰硕的工作经验。实践表明,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群众利益;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化解食品安全事故所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避免或防控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运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二、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积极稳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多元履责措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宣贯活动,强化学习培训,将法律规定宣贯、落实到每位员工,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理念,时刻将食品安全牢记于心,付诸于行。切实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和质量控制能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主体责任制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强化风险意识,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发布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食品生产经营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真实全面地向各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报告落实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安全情况,将食品产业做成“透明”产业,确保全区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激励约束措施推动生产经营者投保,将是否投保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对按规定积极投保的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大力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创新能力

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

(一)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保险机构要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保险基础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以“损害赔偿+费用补偿”为方向,积极研发保险新产品,开发自治区专属保险产品。对续保企业单位给予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单位积极投保,实现利益双赢。

(二)完善承保理赔机制。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对投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定期指导投保企业单位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提高投保者食品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投保企业单位发生食品安全损害事故后,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应建立“绿色通道”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运行机构。鉴于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机制尚未形成,拟选择3至5家在我区设立分公司3年以上、旗县(市、区)覆盖率70%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的实力强、信誉好、服务网点全、便于快速赔偿的保险公司,在2015年的基础上扩大承保数量和范围,继续规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拓宽参保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范围。继续加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服务工作,创新保险推广模式,扩大业务覆盖面。在已试点参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参保业态结构范围,以提供餐饮服务企业为主,加大向大中型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推广,扩大社会影响面,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实现参保结构均衡化。

(五)适时引入经纪公司和共保机制。以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2至3家保险经纪公司,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下开展工作,立足政府、投保人、承保人、消费者四方提供相关专业支持服务,也可采取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统一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模式和服务流程,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强化现场勘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作用。将投保企业风险等级与参保情况、保险费率水平等挂钩,并运用责任限额、免赔额等手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

(二)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事故预防、事故整改、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保险公司应积极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将其作为实施差别化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者实行优惠保险费率,对失信者相应提高保险费率。

(三)加强数据分析与共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根据需要依法提供监管信息。保险公司要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间数据共享,提升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支持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开发特色产品,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拓宽销售渠道、创新服务模式。

(四)建立风险评估跟踪服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在承保前强化现场勘查,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主动定期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科学、合理设定食品安全损害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提高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知度,提高投保积极性。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不断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深入人心。要通过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承诺、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进校园、进工地、进超市、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教育引导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表彰一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积极参与投保的典型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部署、实施、检查、考核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作,积极推动工作落实。通过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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