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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87号)

时间:2018-11-04 08:40:51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7〕87号 发布日期 2017-12-10 生效日期 2017-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bf/201712/t20171215_1235276.shtml 附件: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一无两降”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起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杜绝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确保2018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较大事故同比下降、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

三、打击整治范围

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施工、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旅游、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开设专栏、以案说法、发送信息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二)依法依规打击整治。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该停产停业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该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上限处罚,该纳入失信惩戒的坚决实施联合惩戒。

(三)定期报送通报情况。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于每月1日前向省安办报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上限罚款、追究刑责等情况。省安办定期通报工作动态、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检查督查和问责追责等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细化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各项工作。各级安办负责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明确阶段性的打非治违重点,细化责任和措施,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严肃问责追责。认真落实“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整改视同事故问责”的要求。对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中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警示、公开曝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取缔不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整治不力、非法违法现象屡打不绝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实行一案双查,既严查事故责任,又倒追工作责任。

附件: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

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一)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开采、经营、建设、储存、运输、使用、中介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各类行政许可资质或证书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

(五)非法用工的。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没有进行安全评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

(四)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作业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六)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超层越界生产;超速、超员、超载驾驶(航行)的。

(七)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

(八)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出具虚假报告、虚假验收证明的。

(九)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一)危险场所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

(十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的。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

(十五)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十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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