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和运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反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及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准确、及时。
(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谁产生,谁征集;谁发布,谁负责。
第四条 稽查局为自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及运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培训、考核工作。
科技与法制处(信息中心)为信息化服务保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技术保障与网络维护。
科技与法制处(政务大厅)、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稽查局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运用的责任单位,负责履职中形成或者掌握的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归集、发布与撤除、异议处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
(一)行政许可(备案)类信息:包括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及广告的注册、登记、认证、备案,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许可事项产生的信息;
(二)行政监督管理类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安全事故调查、产品召回、收回或返还证书等信息;
(三)产品抽检类信息:包括各类执法监督抽检的产品合格信息或不合格信息;
(四)信用评价类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荣誉授予、行政约谈、黑名单等信息;
(五)行政处罚类信息:适用一般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用信息公示栏和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信用信息共同发布平台。
责任单位应当同时向上述平台发布所归集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归集,应明确专门负责人员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附录内容进行归集。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承担工作事项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专责人员将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同时留存永久档案。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由责任单位从信息平台撤除,并转为永久档案保存。
各责任单位在履职中产生的有关信用建设工作动态信息可以以政务信息的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将归集到的荣誉信息、黑名单信息及时提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函告相关单位,启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不予公开,但应当留存相关报批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收到信息异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的,由信息归集发布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按下列情形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存在需要勘正内容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发布的范围内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或者异议申请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责任负责人以及责任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等组织处理:
(一)未按规定项目、时限、数量、内容归集、公布、处理信用信息的;
(二)归集、发布错误信用信息的;
(三)被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报,或者导致该项工作排名靠后或影响区局效能考核成绩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将按照职权,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责任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编造数据,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因归集、发布虚假、错误、不实信用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在信息的归集、发布运用中,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宁夏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食药监[2015]233号)同时废止。
附录: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项目及内容
根据区局具体职责和事权划分原则,区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归类为以下五种形态,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抽检、评级评价、行政处罚、政务信用信息。
一、行政许可(备案)信息: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许可、认证、备案、注册等信息。
实施的责任单位:许可(备案)类信用信息由科技与法制处(政务大厅)负责。
许可证的收回、吊销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行政许可(备案)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备注等。
2.认证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认证名称、认证编号、认证内容、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名称、认证状态、认证产品类别等。
3.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填报内容:专业、参加工作时间、姓名、学历、性别、执业单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证号、毕业学校、民族、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考试年份、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等。
二、监督检查信息:是指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要求产品召回,作出撤销、收回或者注销证书行政决定等信息。
实施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化监管处、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稽查局。
4.监督检查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检查类型、检查内容、检查日期、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责任约谈情况、当前状态、备注等。
5.安全事故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安全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内容、事故级别、事故认定机关、事故处理结果、安全事故产品类别、安全事故类型、事故简要情况等。
6.产品召回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召回时间、召回地、召回事由、召回后处理意见或措施、产品类别、事故简要情况等信息。
三、抽检信息:是指在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安全监督抽检、日常执法监督抽检中形成的信息。
实施责任单位: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化监管处、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稽查局。
7.产品抽检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监督检验方式、执行标准、承检机构、检验日期、检验结果、产品类别等。
8.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抽查日期、产品类型、评估结果、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地址、不合格项信息、批准文号、批号等。
四、评级评价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荣誉授予,行政约谈,黑名单等信息。
实施责任单位: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化监管处、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
9.黑名单信息,包括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载入黑名单日期、载入黑名单原因、载入部门、移出日期、移出黑名单原因、作出决定机关、产品类别等。
10.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信用等级、评定日期、评定机关、评定依据、综合结论、评价结果、评价文号、评价分值、产品类别等。
11.荣誉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评(认)定日期、荣誉名称、证书编号、荣誉事项、评(认)单位、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别等。
五、行政处罚类信息包括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实施责任单位:稽查局。
12.行政处罚信息填报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公示期限、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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