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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字〔2017〕24号)

时间:2018-11-04 08:40:5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承市政办字〔2017〕24号 发布日期 2017-02-22 生效日期 2017-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chengde.gov.cn/zfwenjian/2017-03/07/content_89805.htm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包括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升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扩大特色优势食品农产品出口,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按照“一标两市”(即:一个国际标准,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两个市场)、“同线同标同质”(即:出口企业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从而使供应国内市场和供应国际市场的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准)原则,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示范区建设,加强农产品及食品原料种养殖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监控和食品农产品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提升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在各示范区内建立起完善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种养殖场管理、食品生产与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食品农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扩大。通过示范区建设,促进食品农产品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和规模化,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优秀品牌,实现示范区出口加工企业数量与规模、出口额、经济收入、就业、科技水平等方面的全面增长。到2017年底,全市建成示范区10个。

二、建设形式

以建设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为目标,结合我市(食品农产品)外贸转型示范基地建设,建立以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区,以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示范乡镇或民族示范乡镇,以种植、养殖场或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单位的示范企业(基地)等多层级、多形式的示范区。

三、建设要求

各县区政府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实施七个管理体系,即: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控制体系、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预警通报和应急管理体系、宣传培训和诚信管理体系。为防控风险,支持出口食品农产品可持续发展,推荐建立保险保障体系。

(一)建立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各环节推广使用国际、进口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和卫生技术标准。积极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有机产品等认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和国家级生态示范保护区的认定,积极采用ISO9001、HACCP、ISO22000、ISO14000等先进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相关产品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措施的研究,不断创新思维、创新举措。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制定示范区关于种子、种苗、种畜禽引进和农业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相关环节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管措施,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等环节管理,建立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清单,对辖区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对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监控与检测。建立农业投入品供应配送体系及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三)建立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控制体系。建立专业的监测队伍,制定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监控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地点、对象、实施部门,做好监测记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政府检测技术公共平台和网络建设,督促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产品质量自检自控体系建设,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制定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追溯信息平台,加强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记录和标识管理,实现源头可追溯、过程可控制、去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

(六)建立预警通报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大突发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监测监控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种养殖环境的污染、疫病疫情、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等及时发布预警通报。

(七)建立宣传、培训和诚信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示范区建设宣传。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种养殖技术、病虫害及有毒有害物质防控技术、农兽药等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储存运输技术等培训。制定鼓励守信企业、举报失信行为和惩戒失信企业等相关诚信管理制度。

(八)建立保险保障体系。对农产品在生产、加工等各环节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价格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承德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承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交通局、市贸促会、市金融办、承德海关、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示范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承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督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示范区建设的管理办法、建设规范、验收标准、奖励与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

(二)制定建设规划。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各县区产业特色、管理水平、食品农产品出口等情况,确定示范区建设的种类。各县区要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工作进度,按照建设形式和要求积极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保证示范区建设质量,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承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

(三)加强培训指导。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使各级管理部门、企业(基地)等了解掌握示范区建设内容、体系运行要求。指导示范区制定相应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按要求建设并科学有效运行。(责任单位:承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

(四)建立评估与奖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对建成的示范区进行自我评估,并将符合要求的示范区的有关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河北省农产品出口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61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08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承德市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84号)等规定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

(五)落实帮扶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和产品推介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市场准入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加强相关食品和农产品国际经贸摩擦预警工作,为企业提供涉外商事法律援助,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示范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加大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帮助示范区做好土壤、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控制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公共检测技术平台和检验检疫技术机构优势,为示范区出口产品检测和风险监控工作提供支持。帮扶示范区企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及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设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做好“三个一”(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三互”(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直通直放等贸易便利化。(责任单位:承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承德海关、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贸促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对示范区建设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服务,切实降低示范区内企业涉农融资成本。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及其他各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区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发挥政策性信用保险作用,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给予相关保险产品配套支持和保费优惠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农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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