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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99号)

时间:2018-11-04 08:40:49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6〕99号 发布日期 2016-09-03 生效日期 2016-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11255/201609/t20160907_2520576.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辽宁)依法向社会公示。(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实行统一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同。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并归集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对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时补充采集。(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分别负责)同时,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网上办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衔接

改革后,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要求执行。对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省工商局牵头负责)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技术支撑

建立完善省级层面的数据交换机制。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结合辽宁实际,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改造升级各自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搭建数据交换、管理和共享环境,制定数据交换技术方案,以统一代码为唯一标识,通过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的数据交换,实现全省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分别负责)

建立完善顺畅高效的信息应用机制。省工商局在改革实施前,负责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存量基本信息传输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改革后,负责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增量基本信息及时传输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每年年报报送截止后,负责将全省企业年报相关信息批量传输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收集到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传输至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负责将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传输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数据信息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同时,要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数据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分别负责)

五、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

改革后,全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事项,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由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牵头推进全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各市、县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和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一并解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要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内容,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充实办事窗口人员力量,不断提升窗口服务水平。(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加强法治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

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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