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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食药监食生〔2016〕54号)

时间:2018-11-04 08:40:49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食生〔2016〕54号 发布日期 2016-03-30 生效日期 2016-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018.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区、先进适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模式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生态体系圈建立;采用“移动化、大数据”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数字运营;通过“云计算技术与云数据中心”构建坚强支撑,建立贯穿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实现全过程追溯。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工作目标

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区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重点企业、品种,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生产流通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在不断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制度的同时,加快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等重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在产获证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实现重点产品追溯全覆盖。

三、职责分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全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相关盟市局开展重点食品生产流通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平台建设工作,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和部署,以企业自建为主,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重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结合辖区实际,负责制定并落实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措施;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建立追溯制度并实施,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实施计划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企业建设追溯体系为主体,监管部门推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建、行业推动、引领示范、分级分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进行。先从大型生产流通企业入手,在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在全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中全面推开。从2016年开始,计划用5年时间,全区在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获证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基本完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一)启动阶段(2016年5月底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由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召开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推动会,宣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目的、作用,提高食品生产流通企业认知度和社会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座谈研讨,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制定实施方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6年6月-2017年6月)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本辖区内规模以上重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作为试点,努力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的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实施内部审核,以评价追溯体系的有效性,不断完善追溯体系。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7月-2020年6月)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已建立追溯体系的重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抽查,验证运行效果。同时指导辖区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重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在产获证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全覆盖。

(四)总结评价阶段(2020年6月-2020年12月)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证后核查审计工作,做好对企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督促企业对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分析,不断总结完善,并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和预防措施,促进追溯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实施内部审核,评价追溯体系的有效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相关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

(二)加强领导,措施到位。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合理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方法汲取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试点推进,统筹结合。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指导企业严格规范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关键追溯信息,试点推进,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重点突破,稳步推进。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不断完善追溯体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注意与食用农产品准入、食品生产许可、抽检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效能。要在狠抓执行力上下功夫,重视调查研究,按照进度要求有针对性地推动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各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盟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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