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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86号)

时间:2018-11-04 08:40:49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6〕186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njiang.gov.cn/2017/01/23/125596.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区、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提升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创新治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做好规划引导,完善促进政策,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区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州市和企业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用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四)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用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各地州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五)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以大型农贸批发市场为试点,以蔬菜等重点食用农产品为全过程追溯管理突破点,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瓜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州市,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建成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网站,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农产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农业投入品追溯管理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可追溯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六大系统建设,实现产地环境认定、产品认证、投入品追溯、生产过程记录、产品包装标识、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七环节全覆盖,巩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产品检测体系,切实提高产品检测、监管、服务、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进食用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重点地州市重点产品畜牧业生产主体信息库,加强源头控制,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强化畜产品养殖生产、投入品、畜禽屠宰等环节监管,将追溯系统功能覆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畜禽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动物疫病防治、屠宰检疫监管全过程。兽药实现二维码追溯管理。自治区级种畜场及部分地州市级种畜场建立包括系谱、生产性能、种畜鉴定、活体和牲畜补贴以及种畜销售和后裔生产性能测定等在内的可追溯体系,标准化养殖场建立养殖生产过程可视化系统。推动畜禽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加强追溯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屠宰监管手段,构建畜产品安全生产、质量监管体系,稳步提升全区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未加工酮体肉类)追溯能力。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追溯,逐步建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奶业生产信息网络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有效管理,实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可追溯。(自治区畜牧厅牵头,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依托新疆食品安全在线电子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大备案、一单通”的数据共享优势,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大宗日常消费食品,加强追溯体系研究,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和零售终端延伸,逐步实现食品全程可追溯,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食品经营企业作为食品追溯责任主体,要配备专业力量,加强技术研究,推动食品可追溯系统建设。督促和指导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油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真实、准确、科学、系统记录生产销售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逆向可追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药品追溯全覆盖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信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规范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质量管理,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即“农业生产资料商品使用条形码、二维码或无线射频技术,制定自治区级行业标准,生产厂家按要求建立条形码、二维码或无线射频技术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气瓶、工业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实现气瓶充装实名登记,流向全程可追溯;推行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行电梯二维码电子标签,实现电梯档案管理信息化。以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质监局、经信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标准规范。贯彻实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国家标准,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科学规划和实施食用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特色、优势产业重要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定相应的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发挥认证作用。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适时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各地、各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自治区经信委、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结合自治区“天山云”计划,将新疆云计算中心作为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加强基础数据集中存储,促进建立完善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州市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类追溯信息和上下游信息互通共享。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销社、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发挥追溯信息共享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自治区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自治区经信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推进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系统建设,制定推进方案并抓好落实。(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本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自治区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

(十九)支持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自治区经信委、民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发展服务追溯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完善法规制度。制修订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细化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建设追溯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做好追溯体系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力争使我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扎实成效。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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