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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奶业生产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53号)

时间:2018-11-04 08:40:49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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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8〕53号 发布日期 2008-09-28 生效日期 2008-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畜牧大省,也是奶业生产大省。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我省奶业发展带来很大冲击和严重影响,乳制品加工企业销售受阻,奶农养殖陷入困境,奶业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稳定奶业生产,保护广大奶农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奶站扩大鲜奶收购。为解决奶农卖奶难问题,鼓励奶站在全面落实已签订鲜奶收购协议的基础上,扩大鲜奶收购,对2008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新签订的鲜奶收购合同,按照每头产奶奶牛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实行乳制品加工企业促销奖励。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省财政按其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扩大产品销售。具体奖励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给予乳制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乳制品加工企业贷款的投放,积极帮助乳制品加工企业解决收购鲜奶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具体贴息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四、鼓励企业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对境内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新购置的三聚氰胺检测设备,省财政按照企业加工鲜奶能力的大小,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增强鲜奶质量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加大对奶站收购鲜奶质量的检查力度。各市及奶牛养殖大县(奶牛存栏1万头以上)新购鲜奶检测设备所需经费,省财政给予50%的补助。

六、强化乳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乳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确保优质安全乳制品进入市场。省财政对乳制品产量大、检测能力较弱的市和县级质监部门新购检测设备给予支持。此项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具体落实。

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乳制品生产、加工和产品质量监测情况,加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要带头消费各类乳制品。经贸、质监、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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