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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0〕78号)

时间:2018-11-04 08:40:48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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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10〕78号 发布日期 2010-10-22 生效日期 2010-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追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各类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防止重特大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

4.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5. 强化企业日常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6.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定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人为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7.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评价,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上项目、用地申请、证券融资、贷款等行为。

8.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高危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9.严格落实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凡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的,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0.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保障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电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11.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重大危险源要报当地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并实行公开预警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周围群众公开警示,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撤出作业人员。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测检验规定。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实现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电子实时监控。对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2.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企业月查”制度,完善排查治理记录,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举报奖励“六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制定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并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等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4.落实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调度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不论现场是否发生事故,不得追究其责任。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商贸流通企业要制定紧急逃生避险方案,举办各类庆典、展览、展销、促销等大型群众性商贸活动,实行安全审批和促销安全方案备案制度。各类物流企业要加强对场站(货场)、货物运输及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擅自经营超许可范围的货物。

15.建立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发挥收入分配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杠杆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与绩效工资挂钩比重,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其他同等职位人员。

16.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和租赁单位的安全责任。承揽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到市有关部门备案。发包方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一旦发生事故,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

1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升级工作,力争通过1-2年的时间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最低等级的安全标准化标准。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进,停产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18.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市、县两级安全培训体系,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三统一”制度,严格考培分离,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企业全体职工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相关资质证书上岗,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高危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20.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汛期前要组织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21.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挖掘城区地面前,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

22.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23.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企业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重大险情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三、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实行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排查、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增或管理权限发生变更的,及时明确相应监管、主管责任。

25.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要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2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当地县(市、区)政府“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作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被约谈2次以上的,当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7.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规定。层层分解落实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任务,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加大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28.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公告等形式督促整改。对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监部门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29.严格实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0.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作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强制予以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支持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建设。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立审查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建设。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关闭取缔。

3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到实处

33. 强化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建立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情况,情况通报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的重要依据。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每季度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业性会议,研究分析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4.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将执法监察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一旦发生事故,在依法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依法依纪严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失职、不作为行为。

35.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2011年上半年前全部完成市、县联网,2011年年底前建立起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市级重点加强三个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以企业为依托,政府适当补助,完善装备、物资,提高人员素质。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HJ*8/9〗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36.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乡)、先进企业、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认真总结基层企业推进本质安全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五进”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7.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监管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独立性。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要适当增加人员配备比例。各类园区也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大力开展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岗位、有固定场所、有专门经费、有执法车辆等装备保障的“五有”标准,确保安全监管力量装备配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38.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依法维护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的予以奖励。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

3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追究。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安全生产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当地乡镇政府“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县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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