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12〕1号)

时间:2018-11-04 08:40:47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4-19 生效日期 2012-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的产销运行和市场供给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二)加强流通规划指导,促进市场合理布局。制定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

(三)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企业,鼓励开展直销配送,引导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高物流效率和物流服务水平;扶持培育一批产销联营的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动产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流动售菜车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加强产销衔接,创新流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超对接模式,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鼓励超市增加对接合作社数量和品种,增大对接销售额;积极发展农批对接模式,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销商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切实发展产销一体化模式,推动流通企业在产地建设集配中心,在销地建设交易配送专区;探索发展直销直供模式,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酒店、机关、学校、企业、部队食堂和餐饮企业等直接对接。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积极配合商务部,打造 “南菜北运”、“西果东送”等产销链条。每年举办全省范围内的产销对接活动,各市(区)可结合当地情况,举办相应的产销对接活动。

(六)强化信息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联通全省主要城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加强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七)完善储备调运制度,提高应急调控能力。在省、市两级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商品的管理。建立完善肉和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在全省形成稳定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节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耐贮存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八)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项目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财税政策。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力度,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配套资金,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理顺水电价格。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和经营鲜活农产品的连锁超市等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实行和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切实减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负担。

(十一)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十二)保障合理用地。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和欺行霸市行为。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和审批工作。

(十四)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

(十五)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食药监办〔2015〕6号)

下一篇: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