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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

时间:2018-11-03 18:36:4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1〕45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现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如下: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53.30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12.44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30%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严格执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全面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对于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除应急备用水源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严格执行《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连通联调,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重点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千万亩节水滴灌增粮、灌区和高用水企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制定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制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用水效率监测和监控。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2012年起,对桓仁、凤鸣、西江、大伙房、观音阁、汤河、清河、柴河、白石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加大省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对保护区内绿色环保农业发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畜粪便和垃圾集中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省政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市政府要将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到县(市、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相关涉水行政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制定。加强省情水情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表(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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