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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39号)

时间:2018-11-03 18:36:4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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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6〕39号 发布日期 2016-08-04 生效日期 2016-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608/t20160824_888479.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大力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治理模式,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保障消费安全,加快建设湖北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强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强化开放互通共享;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坚持远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为重点的六大追溯体系。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由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建成,实现部门、地方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意识,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显著增强,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统筹规划。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当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各地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主要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搭建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紧密衔接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探索制定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推动农业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运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方,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责任分工: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将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建立原辅料使用清晰、生产过程管控清晰、时间节点清晰、设备设施运行清晰、岗位履职情况清晰的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体系。选择代表性生产企业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实现全覆盖。运用物联网标识技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的动态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国家其他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推进湖北省开展进口乳粉、红酒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分工:省食药监局、省经信委、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利用现有技术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建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追溯和供应链追溯体系,落实企业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推进以药效为核心的中药材质量整体控制模式,建立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体系,提高中药材经营、仓储、养护、运输等流通环节质量保障水平。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和监管链条。(责任分工:省食药监局、省经信委、省卫计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强化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质量管理,以建设推广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为重点,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过程追溯监管试点,推动农资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责任分工: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体系。(责任分工: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推进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依托重点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健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全面实行烟花爆竹产品购销信息采集、录入和标识码张贴规范化管理,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分工: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建立完善标准规范。在国家追溯标准体系框架下,结合湖北省实际,科学规划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订相应的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统一数据采集指标、存储交换、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加强标准制定工作统筹,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标准相协调。(责任分工: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鼓励社会机构发挥认证作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相关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责任分工: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大力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进一步发挥政府督促引导的作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我省已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方,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责任分工: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支持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是推进追溯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要积极发挥行业自身优势,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建设追溯信息平台,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分工: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省有关行业协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线上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责任分工: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大力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方案,建立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出台我省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推进食品药品创新工程。(责任分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整合相关资金,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责任分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围绕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企业)和重点区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工作方案和重要产品名录,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湖北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责任分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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