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建建[2011]17号)

时间:2018-11-03 18:36:4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建建[201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整体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一)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事故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施工期间要指定业主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活动,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对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推行项目代建制,严格质量、安全、工期及造价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要建立相对稳定的项目部,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实行项目部、项目经理星级管理,加强团队协作,增强管理实效;工程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按照规定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对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按照规定内容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中的企业自控管理系统,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加强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现场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要有项目领导(包括项目施工负责人和项目监理负责人)现场带班,建立交接班制度和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落实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存档备查。鼓励施工企业将检查情况上传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部门与企业间的互动管理。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是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对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分包企业现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单位应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三、加强企业质保安保体系建设

(五)完善质量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政策引导,支持重点骨干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确保必要的质量安全研发经费投入,加强工程技术研发,形成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机制,提升技术保障能力。落实国家和本省建筑业技术政策,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强制推行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禁止使用消耗大、效益低、质量差及安全无保障的技术、工艺、机具设备和材料;提倡绿色施工,节能降耗。鼓励施工企业及时总结施工经验,建立企业标准,形成施工工法,争创省级、国家级工法,积极创建新技术示范工程。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企业班组建设。班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下移至现场、关口前移至班组,全面加强以班组安全建设为重点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技能以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加强对班组长的专题培训,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及其熟悉现场、掌握实情的优势,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及时排查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七)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管理是新资质标准的规定要求,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企业要加快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经营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运用,重点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施工信息交互平台以及企业办公管理和项目管理等信息化关键技术,实现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互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要逐步推行安装安全远程可视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企业要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福建省气象条例》,制定完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与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登记、建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定期组织演练,积累应急救援经验,提高职工应急处置意识和应急实战能力。

(九)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预算书作为协议附件,约定支付方式和使用计划与责任,并将合同和协议附件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四、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企业要推进“四个标准化”建设,即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化、项目人员配备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施工过程控制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按照《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大力实施安全文明标准化,推广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程度,确保100%达标,并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过程的考评指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的实施摘牌处理;考评不达标的由政府挂牌督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并不得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和代建单位名录。

(十一)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网上报告工程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有序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超过一定规模工程专家论证制度,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检查。在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应编制与相邻建筑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专项方案,提出施工中对相邻建筑和有关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十二)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深入查找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等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应建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1]5号),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深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强化现场用电、动火作业、临时建筑等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强化从业人员消防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0〕73号)等有关文件和现行标准规范,规范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禁止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十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建立钢筋、水泥、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检测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进入建筑工地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材料、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自动采集试验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实时传输和监管,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出现。

(十五)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供给施工单位,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五、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十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强化层级间特别是设区市对县级的监督指导检查,实现层级指导常态化,促进监管水平提升。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6号令),强化乡镇政府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检查职责。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县(市、区)级监管人员要按照不低于5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要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配置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督体系建设,实现层级指导常态化。强化监督执法理念,规范监督执法程序,有效利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实施差异化监管,逐步实现监管活动标准化、科学化。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监督人员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考核信息系统,加强对监督人员履职情况的日常动态考核。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强化对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主体的日常动态记分考核,建立施工过程业绩档案,对违规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集中教育培训、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加强重大危险源、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抽测,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九)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签订责任书,把责任制落实到企业。适时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对完成责任制目标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不力、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加强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挂靠施工的行为;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并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企业(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二十二)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该吊销资质和资格证书的吊销资质和资格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要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制度,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实行质量安全事故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体系。抓紧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加强。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十四)加强安全宣传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等集中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等创建工作,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各项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各方主体安全意识。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十五)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对接建筑业企业,签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议,对口输出安全专业人才。

(二十六)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各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内容,完善诚信信息平台,引导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经营。推进诚信行为信息成果的应用,将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与行政许可、招投标、各类保证金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安全生产。

(二十七)发挥保险作用降低企业风险。深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充分发挥意外伤害保险在防范建筑安全生产风险和加强安全宣传及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认真执行《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普及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琼府〔2013〕79号)

下一篇:省食安办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 浙江保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安办〔2015〕4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