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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8号)

时间:2018-11-03 18:36:38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法〔2016〕8号 发布日期 2016-12-12 生效日期 2016-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fda.gov.cn/bjfda/zwgk29/gzdt14/tzgg/tz/385607/index.html 附件:
1.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2.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3.禁、限用农药目录

4.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

各区局,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已经市局2016年第4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期指导所称食品为除食用农产品外的食品。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执行。

(三)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关于国家禁止的兽药及剧毒、高毒农药

(一)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附录4》(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高毒农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农业部公告第2741号,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三)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定性为“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附件:1.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2.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3.禁、限用农药目录

4.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1

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食用农产品

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粮食

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等,包括:未经加工的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大米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挂面

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其他粮食加工品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蔬菜

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经清洗、冷冻、冷藏、分类、包装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其他蔬菜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蔬菜制品

蔬菜罐头

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水果

新鲜水果。

水果制品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1.果蔬汁(浆)[蔬菜汁、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2.浓缩果蔬汁(浆)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其他)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蜜饯

1.蜜饯类

2.凉果类

3.果脯类

4.话化类

5.果丹(饼)类

6.果糕类

水果

经清洗、冷冻、冷藏、打蜡、分类、包装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速冻水果制品

速冻水果制品

水果罐头

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1.果蔬汁(浆)[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2.浓缩果蔬汁(浆)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花卉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的茎、叶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花,等。

花卉制品

代用茶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

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茶叶

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

茶叶

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茶叶及相关制品

边销茶

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

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油料植物

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糖料植物

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食糖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以及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具体包括:生咖啡豆、可可豆、胡椒籽等。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可可制品

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焙炒咖啡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肉类产品

通过对各类食用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肉类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

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

2.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其他)

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

4.油炸肉制品(炸鸡翅、炸肉丸、其他)

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铺、其他)

6.其他熟肉制品(肉冻类、血豆腐、其他)

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

2.发酵火腿制品

预制调理肉制品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腌腊肉制品

1.肉灌制品

2.腊肉制品

3.火腿制品

4.其他肉制品

罐头制品

畜禽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蛋类

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蛋类制品

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蛋黄酱、色拉酱、其他)

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罐头

蛋类罐头

乳类产品

鲜乳。

乳制品

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

2.调制乳

3.灭菌乳

4.发酵乳

乳粉

1.全脂乳粉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

4.调制乳粉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其他乳制品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水产动物、植物

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水产制品

非即食水产品

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他)

2.盐渍水产品(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其他)

3.鱼糜制品(鱼丸、虾丸、墨鱼丸、其他)

4.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5.其他水产品

即食水产品

1.风味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

2.生食水产品(醉虾、醉泥螺、醉蚶、蟹酱(糊)、生鱼片、生螺片、海蜇丝、其他)

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

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头制品

畜禽水产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调味料

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2

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药物名称

禁用动物种类

靶组织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

(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 Succin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克伦特罗Clenbuterol

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沙丁胺醇Salbutamol

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西马特罗Cimaterol

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氨苯砜

Daps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

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它酮

Furaltad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唑酮

Furazolid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林丹

Linda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苯烯酸钠

Nifurstyrenate sodium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安眠酮

Methaqual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洛硝达唑

Ronidazol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玉米赤霉醇

Zeranol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去甲雄三烯醇酮

Trenbol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醋酸甲孕酮

Mengestrol Acet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硝基酚钠

Sodium nitrophenol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硝呋烯腙

Nitrovin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毒杀芬(氯化烯)

Camahechlor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丹(克百威)

Carbofuran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杀虫脒(克死螨)

Chlordimeform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双甲脒

Amitraz

水生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酒石酸锑钾

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锥虫砷胺

Tryparsamil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孔雀石绿

Malachite green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五氯酚酸钠

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氯化亚汞(甘汞)

Calomel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硝酸亚汞

Mercurous 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醋酸汞

Mercurous acet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吡啶基醋酸汞

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甲基睾丸酮

Methyltestoster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群勃龙

Trenbol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名词定义:

1? 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2? 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 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g/kg体重/天。

4? 最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 Residue 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g/kg)。

5? 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6? 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7? 家禽[Poultry]: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珍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8? 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9? 可食组织[Edible Tissues]: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0? 皮+脂[Skin with fat]:是指带脂肪的可食皮肤。

11? 皮+肉[Muscle with skin]:一般是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

12? 副产品[Byproducts]:除肌肉、脂肪以外的所有可食组织,包括肝、肾等。

13? 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14? 蛋[Egg]:指家养母鸡的带壳蛋。

15? 奶[Milk]:指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份的奶,或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3

禁、限用农药目录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2002.6.5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2008.1.9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6.15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百草枯水剂。(2012.5.10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3.12.9农业部公告2032号)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公告名称

氧乐果

甘蓝

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柑橘树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内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三氯杀螨醇

茶树

农业部公告199号

氰戊菊酯

丁酰肼(比久)

花生

农业部公告第2741号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水胺硫磷

柑橘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灭多威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硫丹

苹果树和茶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溴甲烷

草莓和黄瓜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毒死蜱

蔬菜(自2016年12月31日起)

农业部公告2032号

三唑磷

蔬菜(自2016年12月31日起)

农业部公告2032号

三、限用农药原药毒性

剧毒: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

高毒: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灭线磷、灭多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内吸磷(1059)、硫环磷、氯唑磷、溴甲烷

中等毒:氰戊菊酯、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

低毒:三氯杀螨醇、丁酰肼(比久)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4

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

序号

案由

主体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

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

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6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

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2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4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6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8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拒不改正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

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案

批发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

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拒不改正案

批发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

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案

批发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2

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拒不改正案

批发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4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5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6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7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

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9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0

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1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2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3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4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5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6

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7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8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9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案

贮存服务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0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拒不改正案

贮存服务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1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2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3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4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5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6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7

销售进口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8

销售进口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9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0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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