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行业资讯

正文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案例4起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

中国食品网讯

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4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4起,如下: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4年4月1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置。
 
  2024年1月2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在办理莱州福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具有认罪认罚、完成企业合规等情节,作不起诉处理,将案件线索移交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生产,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原料及相关包装物。2024年3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莱州市公安局,将涉案产品进行了监督销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生产销售以猪肉冒充牛肉等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销售的42批次牛肉制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以猪肉为主要原料,不添加牛肉,配料表中标示牛肉未标示猪肉,以猪肉冒充牛肉,存在以假充真问题,涉案货值17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是行刑衔接工作反向移交的成功案例,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和进行整改等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有效处置,既纠正了违法,又警示教育了当事人和周边业户,有力震慑了食品违法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产制品的行为,责令整改,给予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2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接到广东省、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部分批次鱿鱼产品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项目中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实施召回,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每种食品添加剂都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虽然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较少,少量食用不会引起较重危害,但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重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各类添加剂的不同特性,杜绝添加剂滥用情况,提升食品工业的科学化及规范化水平。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栖霞市集真大药房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3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集真大药房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2023年11月17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栖霞市集真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雪域藏宝”产品存疑,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许可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非法添加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栖霞市集真大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在此提醒,保健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广大消费者若身体不适要遵医嘱,莫要迷信广告宣传!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交办线索,立即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勇士之舞龙舌兰风味配制酒”,不符合“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瓶身标签上使用的字样与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混淆;另查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其网店销售的涉案酒进行刷单,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保护涉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因缺乏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对行业内相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了解不全面,对其销售的商品未进到全面审查义务,对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本案的查办,不仅教育规范了酒类经营者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义务,彰显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对推动国际地理标志的互认互保具有重要意义。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