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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5-30  来源:百色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304

中国食品网讯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引导,杜绝食品浪费现象。

  案例一

  右江区某饮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1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

  田阳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经营场所、包厢墙面和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田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

  田东县某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

  平果市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五

  德保县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0日,德保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食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府经营场所、包厢墙面和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德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六

  靖西市某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七

  那坡县某酒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5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酒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馆经营场所、包厢墙面和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那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八

  乐业县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1日,乐业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包厢墙面和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九

  田林县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6日,田林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田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十

  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包厢墙面和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十一

  西林县某电子商务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0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电子商务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在外卖平台上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西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十二

  凌云县某火锅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包厢墙面和桌面等均未见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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