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深度观察 » 热点聚焦

正文

【3·15在行动】2022年南通市场监管系统民生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3起

发布日期:2023-03-17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88

中国食品网讯

 2022年度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服务大局、执法为民,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百姓日常消费、衣食住行、个人信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了系列执法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三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启东市某烘焙店通过淘宝购买金银箔粉,产品标签上明确注明“仅供装饰,不可食用”。当事人将其用于制作蛋糕,现场展示柜内有添加金箔的蛋糕样品。
 
  当事人使用非食品添加剂金银箔粉制作、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金箔”、“银箔”及蛋糕,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含金银箔粉的食品频频出现,成为消费噱头,给消费者造成了健康隐患。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案例四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服务部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销售一款具有增强免疫力的“辅酶Q10”保健食品时,利用现场会销、网课、微信推送链接、宣传单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保健食品有治疗冠心病、抢救心力衰竭、抗心肌缺血等医用功效,混淆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
 
  当事人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知识盲区,让其误以为保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该案的查办戳破了不法分子利用免费试用、赠送礼品、专家义诊、养生讲座蒙骗消费者的谎言,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涉老“食品”、“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十

  南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参茸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2年5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西藏肾宝肾、二十六味肾宝丸、糖尿康丸、老中医、灵芝孢子粉等五类食品标签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等标识。经检验,西藏肾宝丸检出化学物质“他达拉非”,二十六味肾宝丸、老中医检出化学物质“西地那非”。
 
  当事人销售含有他拉达非、西地那非成分食品的行为,属于销售添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已涉嫌构成犯罪。南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法经营者通过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效果的宣传用语误导、欺诈消费者,妄图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本案食品添加了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食品安全,强化行刑衔接,重拳严厉打击。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