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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2-12-09  来源:娄底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16

中国食品网讯

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和风险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2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大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娄底某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0日下午,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娄底某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二楼方便面销售区摆放的2盒已超过保质期的“自嗨锅”韩式泡菜肥牛石锅拌饭予以扣押。6月29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店冷藏柜内发现1个“MS奥利奥风味蛋糕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销售,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蛋糕予以扣押。经查明,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6月18日在某某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某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自嗨锅“韩式泡菜肥牛石锅拌饭和6月20日执法人员扣押的”自嗨锅“韩式泡菜肥牛石锅拌饭,属同批次的食品,经计算均已超过保质期1个半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 ”自嗨锅“韩式泡菜肥牛石锅拌饭2盒和 ”MS奥利奥风味蛋糕1个;2.没收违法所得89.7元;3.罚款500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89.70元。
 
  六、娄底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的速冻水饺案
 
  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冷库内发现21包速冻水饺。上述食品皆未开封,保质期皆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喷墨印刷标识在外包装袋上。其中10包速冻水饺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可用手指轻易涂抹掉。同时在该公司会议室内发现“申图”手动喷墨打码机1台,可以手动自行编制日期在食品外包装上进行喷墨打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21包速冻水饺。经查,当事人为符合超市的供货要求,于2022年8月11日晚上将原生产日期为2021.11.28,保质期为12个月的速冻水饺使用稀释剂将包装袋上原生产日期擦抹掉,然后使用手动喷墨打印机编制为2022.5.5、2022.6.28、2022.7.28三个生产日期,直接印到原生产日期处。当事人共篡改速冻水饺生产日期262包。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主动召回204包篡改生产日期的速冻水饺。48包已由超市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当事人自行使用手动喷墨打码机篡改食品原本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速冻水饺214包、手动喷墨打码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465.25元;3.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款51465.25元。
 
  八、冷水江市某某零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2年3月1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对冷水江市某某零食店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监控视频回放查见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17时10分左右,销售一瓶RIO微醺桃花米酿味鸡尾酒给投诉者的女儿,微醺桃花米酿味鸡尾酒外包装上标注有“酒3%vol、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饮用的标志,以及成分中含有米酒和伏特加等成分”。当事人销售RIO微醺桃花酿味鸡尾酒给投诉者七岁女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9元;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7.9元。
 
  九、湖南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及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1月15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冷水江市某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一些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3日前改正。2021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仍有部分问题没有改正。同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属的校园商店在售的预包装食品“香辣鸡腿汉堡”“墨西哥鸡肉卷”无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相关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未履行查验业务,也无法说明提供者,没有进货票据。
 
  当事人在经营学校食堂的过程中,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备餐间蒸煮米饭、消毒设施未备齐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经责令期限改正后拒不改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经营的校园商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无生产者相关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香辣鸡腿汉堡”“墨西哥鸡肉卷”各10个;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处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100元。
 
  十、新化县某某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案
 
  2021年9月26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新化县某某实验学校采购的食品原料(猪肉)进行抽样。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1年11月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新化县某某实验学校,对上述检验结论新化县某某实验学校没有提出异议。经查,上述猪肉系当事人销售给新化县某某经营部后,新化县某某经营部销售给新化县某某实验学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83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2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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