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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30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4

中国食品网讯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统一部署,韶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假冒、侵权“山寨”“三无”劣质、超过保质期等违法违规情形,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助力全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1.邓某、朱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假冒红葡萄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无证生产假冒红葡萄酒窝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涉案成品奔富BIN 407赤霞珠红葡萄酒624瓶、成品奔富BIN 389赤霞珠设拉子红葡萄酒516瓶、用于罐装的空玻璃瓶6300个、木塞7500个、印有“PENFOLDS?”的外包装箱1100个、红色酒帽10820个、白皮纸箱1400个、印有“PENFOLDS?”的标签纸6卷、未罐装红葡萄酒原液约500公斤,装红葡萄酒原液容器罐5个、生产流水线一条,货值金额约130万元,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处理结果:邓某、朱某、赖某、黄某等4名涉案人员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假冒红葡萄酒案,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和朱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赖某和黄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法院主持,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调解协议,4人共交付第一期赔偿金90150元,4名被告均已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了道歉声明。
 
  2.某小食店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某小食店进行检查,并对店内的酸辣粉剩汤、汤水、菜汤进行抽检,发现上述汤内含有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查,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曾某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添加罂粟壳,并销售给他人食用,造成至少2名顾客因食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导致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反应。至被查获时,经核算收款金额,涉案的价值共人民币10950.16元。
 
  处理结果:曾某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吊销曾某经营的某小食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曾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刑法》第144条规定,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9501.6元,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3.某油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案情简介:2021年3月30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对某油坊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花生油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油坊从某商行购进30件花生米,每件100斤,每斤5.35元,总共花费16050元。使用698斤花生米生产出150L花生油,并销售完毕,成本3734.3元,货值金额为4500元,违法所得765.7元。
 
  处理结果:某油坊生产销售的不合格花生油经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4.谢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假冒红葡萄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9日,根据当地政府违法线索通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到一拆迁房内检查发现一个无证生产假冒红葡萄酒窝点,现场查获“Penfolds”(奔富)红葡萄酒153箱(12瓶/箱),印有“Penfolds”注册商标和标签纸有5卷和外包装箱有800个。
 
  处理结果:谢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5.某商贸有限公司购销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黄豆芽进行抽检,发现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销售的豆芽是公司采购员何某从叶某处采购,采购添加禁用物质的豆芽3759公斤,损耗958.196公斤,销售添加禁用物质的豆芽2800.804公斤,销售添加禁用物质的豆芽金额9414.4元,货值9414.4元,违法所得9414.4元。
 
  处理结果: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含有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414.4元。供货人叶某的相关犯罪行为已由公安部门另案处理。
 
  6.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1日,食品承检机构在流通环节对某公司生产的烹饪调和油进行抽检,发现乙基麦芽酚不符合标准要求。2020年9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流通环节对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抽检,发现乙基麦芽酚不符合标准要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上述两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烹饪调和油和食用植物调和油合并立案调查处理,督促某公司立即召回问题产品,并对召回的136桶烹饪调和油和585桶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查封。
 
  处理结果: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没收136桶20L/桶的烹饪调和油,没收585桶5L/桶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没收违法所得9391.2元,处罚款512382.4元。
 
  7.某贸易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某贸易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泰国进口的冷冻泥猛鱼生产日期2019-07-22,保质期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产品存放位置未发现有标示产品超过保质期的标签,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调查,该批超过保质期的冷冻泥猛鱼数量共计18箱,每箱销售价格为80元,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
 
  处理结果:某贸易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泥猛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18箱冷冻泥猛鱼,并处罚款5万元。
 
  8.某腊味咸鱼批发部销售已发霉变质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某腊味咸鱼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广式腊鸭腿”已发霉变质,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广式腊鸭腿”100箱后,没有按照0℃以下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导致部分广式腊鸭腿发生发霉变质。当事人在明知广式腊鸭腿已发霉变质的情况下,仍将10箱上述发霉变质的广式腊鸭腿经清洗后准备销售给他人,至案发之日止尚未销售出去,现场发现上述已发霉变质广式腊鸭腿共计21箱,价值3885元。
 
  处理结果:某腊味咸鱼批发部销售已发霉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不合格广式腊鸭腿21箱,罚款5万元。
 
  9.段某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6日,市农业农村执法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某蔬菜档抽检的豆芽检测不合格的线索,对当事人段某进行询问调查,段某承认其在种养过程中使用了农药登记证号为PD86183-35的920物质(赤霉酸)。
 
  处理结果:段某在豆芽中使用赤霉酸的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文件规定,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对段某某罚款玖佰元整的处罚。
 
  10.某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饼状预包装食品,涉及2个种类。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依法扣押该批食品。经调查,该超市负责人购进上述食品前查验并留存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了购进单据。白色饼状预包装食品是红豆淮山糕,共购进1件,10斤/件,25克/包,共200包,65元/件;黄色饼状预包装食品是玉米淮山糕,共购进1件,10斤/件,25克/包,共200包,65元/件,总货值130元,按照进货价销售,该店共销售上述红豆淮山糕275克,玉米淮山糕销售了4150克。
 
  处理结果:某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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