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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2

中国食品网讯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期)》,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崇川区好美邻百货超市销售的咸香花生米(椒盐味)(生产日期:2020-10-04,规格型号:132克/袋)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好美邻百货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包, 共计1.32公斤,已销售10包, 共计1.32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崇川区好美邻百货超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好美邻百货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二、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生产的步步糕(熟粉类冷加工)(生产日期:2021-01-30,规格型号:称重)
 
  上述产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7公斤,已销售16公斤,用于出厂检验1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华味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崇市监处字【2021】292号)并责令改正。
 
  三、南通市康宝食品厂生产的步步高雲片糕(生产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200克/袋)。
 
  上述产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康宝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袋, 共计6公斤,已销售已销售22袋, 共计4.4公斤,封存8袋,共计1.6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康宝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康宝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通州市监处字〔2021 〕0550 号)并责令改正。
 
  四、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销售的步步高雲片糕(生产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2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通市吉乐食品店。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包, 共计4公斤,已销售10包, 共计4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储运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经调查,南通市吉乐食品店共生产该批次产品60袋, 共计12公斤,已销售已销60袋, 共计12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储运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吉乐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吉乐食品店作出行政处罚(崇市监处字〔2021〕286号)并责令改正。
 
  五、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销售的酒道花生仁(生产日期:2020-10-14,规格型号:180克/袋)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袋, 共计1.2公斤, 已销售10袋, 共计1.2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储运等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珝翼蔬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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