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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26

中国食品网讯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为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玉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未按规定检疫冻肉

  经营部获顶格处罚
 
  【案情分析】2020年11月19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市场检查时,现场发现玉林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待售的117件外包装有外文标识但无中文标识的冻肉。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肉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5万元和没收涉案冻肉2440.6kg千克的顶格处罚。
 
  国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作出禁止生产经营的规定。在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的同时,为消费者安全消费提供了有效指引。
 
  【消费提示】:消费者应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及消费维权意识,在购买肉类时,应注意查看经营者的资质、肉类的检疫合格证等,如果是进口肉类,还应注意查看入境货物的有关凭证,购买时索要购买凭据。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应立即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无中文标签销售进口啤酒

  遭群众举报获查处
 
  【案情分析】2021年3月12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18601.88元,没收违法商品、工具、设备一批。
 
  2020年9月3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食品经营活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国家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设定许可。由于消费者对啤酒的消费频率高,市场销售进口啤酒的情况不少,按照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它是反映进口食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骗、规范市场有着关键的作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要认真查看中文标签,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要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图片
 
  食品也能治病?

  这样的广告依法立案
 
  【案情分析】2021年1月25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38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黑糖销量,在其拼多多商铺经销“黑糖”产品时,发布“黑糖姜茶大姨妈红糖暖宫驱寒补气血老区糖袋装老黑糖块装红糖块”字样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属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消费提示】:一些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利用人们对死亡、疾病、衰老的恐惧来推销产品,抓住了部分消费者医学常识薄弱的软肋,通过描述出糟糕的症状加剧消费者的焦虑,这种不安全感导致部分消费者“病急乱投医”,不仅有可能会对患者造成副作用,严重者更可能会耽误诊疗、危及生命。
 
  不合格玩具也敢卖?

  误导儿童消费照罚不误
 
  【案情分析】 2021年1月22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某日用品店以不合格玩具冒充合格玩具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期,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搪胶戏水玩具和水枪玩具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以上不合格搪胶戏水玩具和水枪玩具各12个,除抽样用去6个样品外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108元。当事人以不合格玩具冒充合格玩具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市场上各式各样的玩具对儿童、婴幼儿具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婴幼儿喜欢把很多东西往嘴巴里面塞,零件过小或零件易脱落的玩具,就容易误吞。若玩具边角尖锐,就很容易刮伤、擦伤孩子皮肤,不仅让孩子痛苦,更可能会让病菌有机会侵入到孩子免疫力较低的身体。不合格的玩具一旦流入市场,对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图片
 
  不合格花甲螺不能卖

  以“四个最严”查食品安全案
 
  【案情分析】2021年3月3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欧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花甲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花甲螺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花甲螺样品的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及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花甲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氟苯尼考是目前常用的一种兽用抗生素。主要应用于水产养殖的细菌性疾病,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且规定了不同动物种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花甲螺中检出超标的氟苯尼考,是生产经营者为了控制成本,提高螺体存活率达到利益最大化而不顾食品安全随意使用兽药。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花甲螺,对人体健康会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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