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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2-2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3

中国食品网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省东林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9832049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纯蜂蜜;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省东林蜂业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溧阳市南渡青远超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规格型号:500g/瓶;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果糖和葡萄糖。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省东林蜂业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纯蜂蜜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0年12月4日,安徽省东林蜂业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纯蜂蜜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纯蜂蜜货值较小,案发后积极召回,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经营资料,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当事人从蜂农处购进的蜂蜜原料不符合标准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严格把关食品原料,加大原料检验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4531053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纯芝麻油;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江阴市月城永志南北干货批发部;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规格型号:405ml/瓶;涉及不合格项目为:乙基麦芽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纯芝麻油14.5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0年12月2日,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与其他产品生产管道混用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开展自查,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453104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纯芝麻油;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太仓市沙溪镇度年粮油店;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9日;规格型号:405ml/瓶;涉及不合格项目为:乙基麦芽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纯芝麻油24.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0年12月2日,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于一年内累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受到处罚三次且未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与其他产品生产管道混用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开展自查,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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