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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摆放8元过期食品,罚款7万,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1-02-24  来源: 食药法苑   浏览次数:780

中国食品网讯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邱进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鄂0683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枣阳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罗光峰,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邱进伍,男,汉族,1976年0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邱进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枣市监处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纪委交办通知,对邱进伍个体经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汉川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包“盼盼”膨化食品(单价0.5元),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24日;保质期为9个月。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5瓶“娃哈哈”乳酸菌饮品(单价1.5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保质期为8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8元。并在当场依法扣押上述违法食品。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邱进伍在发生重大疫情的特殊管控时期,且明知政府已发布暂停营业告示的情况下,仍然擅自继续从事上述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不具备从轻、减轻情节。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邱进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2020年3月5日作出枣市监处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上述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盼盼膨化食品、娃哈哈乳酸菌饮品;2、罚款70000元。2020年3月8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邱进伍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邱进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2020年10月12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枣市监催字(2020)第0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周德力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2020年10月12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邱进伍送达该催告书,邱进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因被执行人邱进伍在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4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邱进伍在发生重大疫情的特殊管控时期,且明知政府已发布暂停营业告示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零售汉川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包“盼盼”膨化食品(单价0.5元),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24日;保质期为9个月。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5瓶“娃哈哈”乳酸菌饮品(单价1.5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保质期为8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违法经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履行了催告义务,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邱进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枣市监处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宁爱国审判员李顺斌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欢瑞

 

附: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相关经营场所暂停营业的通告

 

根据枣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4号、7号令总体要求,现将相关经营场所暂停营业事项通告如下:

1.从通告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早餐店、小饭馆、烧烤店、酒吧一律暂停营业。具体开业时间,依枣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知为准。

2.对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确需营业的,需经市场监管部门实地核查验收,对通风条件达标、消毒措施到位、防控设施(测温仪等)齐全的方可营业,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实行日报制。

3.对不服从防控指令,擅自营业的经营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由此造成疫情扩散的,将移送相关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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