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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3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发布日期:2021-02-2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0

中国食品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食品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隍滴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贾珍芝士蘑菇方便面
 
  (一)食品名称:贾珍芝士蘑菇方便面;规格型号:400g(4*100g)/袋;生产日期:2020-02-24;标称生产企业:嘉珍食品有限公司 CarJEN Food Sdn. Bhd.;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隍滴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50箱,共计2640公斤,已销售115箱,共计552公斤,库存435箱,共计2088公斤。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召回111.5箱,共计535.2公斤。
 
  (三)上海隍滴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47.64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二、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瑞福瑞牌辅酶Q10胶囊
 
  (一)食品名称:瑞福瑞牌辅酶Q10胶囊;规格型号:400mg/粒;生产日期:2019-12-27;标称生产企业:美国制药百福生公司;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辅酶Q??、水分。
 
  (二)经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84瓶,共计9.22公斤,已销售20瓶,共计0.48公斤,库存364瓶,共计8.74公斤。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当事人已5瓶,共计0.12公斤。
 
  (三)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人民币18432元。
 
  三、安溪县蓬莱镇百乡园食品店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儿童海苔肉酥(海苔味)
 
  (一)食品名称:儿童海苔肉酥(海苔味);规格型号:182克/罐;生产日期:2020-06-13;标称生产企业:晋江博远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拼多多”平台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安溪县蓬莱镇百乡园食品店为入驻“拼多多”的第三方商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安溪县蓬莱镇百乡园食品店食品经营材料审查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不合格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三)“拼多多”已停止为安溪县蓬莱镇百乡园食品店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四、义乌市飞浩食品商行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家乡果园西梅
 
  (一)食品名称:家乡果园西梅;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3-28;标称生产企业: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亮蓝、日落黄、苋菜红。
 
  (二)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拼多多”平台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义乌市飞浩食品商行为入驻“拼多多”的第三方商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义乌市飞浩食品商行食品经营材料审查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不合格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三)“拼多多”已停止为义乌市飞浩食品商行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五、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亨利活力坚果薄脆燕麦片
 
  (一)食品名称:亨利活力坚果薄脆燕麦片;规格型号:375克/袋;生产日期:2020-01-18;原产地:乌克兰;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霉菌。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5袋,共计5.63公斤,货值510元,已销售15袋,共计5.63公斤,无库存。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1.1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六、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艾森士鱼子酱味薯片(膨化食品)
 
  (一)食品名称:艾森士鱼子酱味薯片(膨化食品);规格型号:125克/袋;生产日期:2020-03-14;进口商: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原产地:西班牙;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89箱,已销售189箱,无库存,货值金额24593.08元。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三)巴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75.3元,罚款50000元。
 
  七、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小麦锅巴酥(瓦片酥烧烤味)
 
  (一)食品名称:小麦锅巴酥(瓦片酥烧烤味);规格型号:170克/袋;生产日期:2020-07-03;标称生产企业: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1号店”平台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入驻“1号店”的第三方商家。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经营材料审查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不合格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
 
  (三)“1号店”已停止为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八、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进口、上海三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圣米希尔双色巧克力甜甜圈(糕点)
 
  (一)食品名称:圣米希尔双色巧克力甜甜圈(糕点);规格型号:180克(30克×6)/盒;生产日期:2020-01-13;标称生产企业:St Michel Biscuits;原产地:法国;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9盒, 已销售9盒,货值金额153.24元。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三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9盒,销售9盒,无库存,货值288元。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责令两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三)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因上海三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时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并留存了经销商证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接到过消费者针对该款产品的投诉反馈,亦无证据表明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九、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膳府酿造酱油501
 
  (一)食品名称:膳府酿造酱油501;规格型号:930mL/瓶;生产日期:2019-07-02,2019-09-30;标称生产企业:SEMPIO FOODS COMPANY;原产地:韩国;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二)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2019-07-02批次购进3000瓶,销售3000瓶,无库存;2019-09-30批次购进960瓶,销售960瓶,无库存,上述两批总货值金额35420元。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三)膳府(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主动提供自身违法行为有关情况,整改态度积极,于调查结束前,对涉案食品标签进行整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17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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