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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17号)

发布日期:2021-02-21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4

中国食品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寒蝉鸣夏(经营者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腾福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胜达悠品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河南省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狭鳕鱼条(香辣味),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生产的该批次狭鳕鱼条(香辣味)共计5件余20袋(规格50袋/件),已销售5件,销售价为50元/件,全部销售给普宁市胜达悠品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留样6袋,销售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50元。剩余14袋公司已销毁。
 
  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狭鳕鱼条(香辣味),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标准指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1月11日将该案移送登封市公安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狭鳕鱼条(香辣味)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把关不严。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产狭鳕鱼条(香辣味),对造成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分析;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严格把控原材料质量管理和落实检验制度;完善储存条件,安装紫外线灯和使用臭氧机。当地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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